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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规范修订的主要条款-2
[浏览次数:741 次] [更新时间:2018-4-25]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3避难层(间)

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

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

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

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

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

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

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

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

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

地下商店的疏散人数

民用建筑的百人疏散宽度指标

2疏散距离    

§ 补充了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距离

§ 完善了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的疏散距离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

§ 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

§ 借用宽度不应大于所在防火分区总净宽度的30%

§ 每层总疏散宽度仍需满足规范要求

§ 相邻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

4剪刀楼梯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

§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 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8、部分建筑或场所的防火分区

1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2展览厅和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

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

4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

1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2展览厅和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

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

下沉广场等开敞空间

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

防烟楼梯间

4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

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的作业型物流建筑

以仓储为主的仓储型物流建筑

难以区分主要功能的综合型物流建筑


9、住宅建筑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

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

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

5住宅建筑中灭火设施的设置

6住宅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防火分隔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

独立的小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

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及其其他防火设计

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

设置条件: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设置要求:

V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V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防火隔墙

V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V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短边不应小于2.4m

V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

避难层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100m

设置要求:与公共建筑有关避难层的要求相同

避难间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54m

设置要求:

V每户设置1

V靠外墙,并具有可开启的外窗

V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V门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h,门应具有防烟性能

5)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

当采用阳台或凹廊时,面积可适当减小

6)住宅建筑中灭火设施的设置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7)住宅建筑中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时,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1调整了防火墙,明确了防火隔墙

2完善了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4完善了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

5统一和调整了建筑竖向和水平蔓延的其他防火分隔要求

1调整了防火墙,明确了防火隔墙

删除了原规范规定的轻质防火墙

明确了防火隔墙,并调整和统一了不同部位的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2完善了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设置防火门的部位

不同部位对防火门的耐火性能要求

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测试标准防火门 GB 12955-2008

防火门的安装与验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877-2014

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V设置防火卷帘的部位

V不同部位对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要求

V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V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测试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2008,防火卷帘 GB 14102-2005

V防火卷帘的安装与验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877-2014

4完善了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建筑的竖向防火分隔

§ 建筑间的变形缝防火处理

§ 管道等穿越楼板的防火

§ 电梯层门

§ 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牌等

6建筑的水平防火分隔

§ 管道等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

§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防火

§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或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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