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一)加快推进太阳能建筑应用。加快太阳能建筑光热一体化推广应用,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以及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引导既有建筑住户应用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倡村镇居民自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电建筑等示范工程,推动太阳能光电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引导居住建筑公共区间与建筑庭院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政府资金投入50%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光热一体化屋面和墙体、遮阳系统。扩大在城市公共区域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用电试点范围。鼓励新建工业厂房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屋面。
(二)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用于建筑物的供暖与制冷。资源条件适宜的地方优先发展可再生水源(含污水、工业废水等)热泵,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科学利用城市中水发展污水源热泵,逐步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城镇建筑用能中的比例。支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引导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在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推广应用热泵系统,鼓励将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为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组织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编制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估算不同适宜区浅层地热能可利用量,提出合理的开发利用规模。制定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现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保障浅层地热能可持续利用。
(三)集中连片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年度应用推广计划,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坚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时”原则。加强过程监管,对应采用而未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不通过施工图审查;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部分与建筑节能专项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及集中连片示范。“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建建筑中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要达到35%以上,其他城市要达到25%以上。
七、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从工程设计、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等源头采取措施,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产生排放量,提高报废建筑拆解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建筑设计、施工质量,提高建筑物使用寿命,减少建筑物非正常拆毁。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料原则上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鼓励在道路工程中使用可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利用建筑施工废物,减少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材料的转运量,降低施工运输成本。
(二)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南。省辖市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再生混凝土等建材产品,促进建筑废弃物收集、清运、分拣、利用一体化及规模化发展。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建筑废弃物试点。加大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的设备生产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废弃物处理和经营,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
(三)加强建筑物拆除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建立老旧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在报送拆除报废建筑审核报告时,要同时提交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方案。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八、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一)加快公共建筑能耗计量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实行联网运行、适时监控和监测数据共享,2015年建成基本覆盖省辖市级以上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并纳入省能源利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能耗监测联网运行。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按照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和温度调控装置。对新建、改扩建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的规定。探索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二)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用气和用水等资源能源消耗基本信息开展调查统计,制定相关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指导业主单位加强用能管理,研究制定超限额用能惩罚性措施。将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面积能耗超标较多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系统分析公共建筑能耗状况,提出节能改造意见。在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组织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九、加快绿色建筑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加快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重点研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以及太阳能高效集热器、热泵机组、高效换热器等关键节能设备。开展绿色建筑节能体系研究及技术集成示范,突破绿色建筑设计模拟软件、安全环保型外墙保温材料成套装备、部品模数化技术装备、高性能绝热材料产业化等关键环节。研发绿色建造与施工技术。
(二)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技术。鼓励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安全性能差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等成熟技术及产品,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积极推广适合农房的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科学引导农村社区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大型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等,建设一批绿色建筑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针对绿色建筑发展需求,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咨询、检测、评估、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开展绿色建筑领域国际、省际合作与交流。
十、实施绿色新型建材示范工程
(一)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支持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尾矿、脱硫石膏、建筑废弃物、城市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依托主要煤炭产地和大型煤业集团建设一批年产1亿块标砖以上的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依托大型火电基地建设一批大型粉煤灰蒸压砖生产线。到2015年,新型墙体材料年产达到480亿标砖,年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5000万吨以上。
(二)保温绝热材料示范工程。支持企业利用页岩、煤矸石、珍珠岩尾矿生产发泡陶瓷保温板、珍珠岩保温板等新型节能保温绝热材料,重点解决防火与保温性能兼顾问题。到2015年,形成年产新型保温材料5000万平方米能力。
(三)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示范工程。支持大中型防水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相结合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发展和推广应用聚氨酯防水保温一体化材料和弹性体(SBS)、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到2015年,新型防水材料占建筑防水材料的比例提高15%。
(四)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示范工程。支持企业利用农业秸秆和林业三剩物生产环保型板材、木塑制品、功能型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木地板、环保型多功能门窗等。到2015年,符合绿色标准的新型装饰材料比例提高20%。
(五)建筑钢结构示范工程。重点发展装配整体式和钢结构住宅体系,开展钢结构防火、梁柱节点、抗震及防水、楼板形式、配套墙体材料等示范。到2015年,建筑钢结构用钢量占全省钢材总用量的10%。
(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示范工程。重点发展建筑废物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再生混凝土等建材产品,鼓励建筑废物收集、清运、分拣、利用一体化利用,支持建设一批年消耗100万吨以上建筑废弃物示范项目。到2015年,建筑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十一、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我省建筑节能评价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规定和农村住房节能导则等标准,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制定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技术、检测、评价、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及造价标准。到201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三)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加大绿色建筑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及分户计量节能改造、绿色建材及设备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和基础能力建设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具备一定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按相关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奖励或定额补助。各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绿色建材。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三星、二星、一星的建筑,按政策规定及时返还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给予一定的容积率返还优惠。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星级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州杯、鲁班奖等评优评奖项目。鼓励市、县级政府出台发展绿色建筑的相关土地、财政激励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阶段将绿色建筑作为前置条件,研究规划建设阶段容积率补贴政策。完善绿色建筑金融服务体制,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的购房贷款利率优惠。对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废物利用比例符合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四)深化城镇供热价格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各地要尽快制订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政策。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动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实行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五)强化能力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评价监管。加强对建筑规划、咨询、设计、施工、评估、测评、运行等企业和机构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培育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施工技术研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绿色建筑检测技术研发等面向应用领域的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
(六)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质监、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和稽查,杜绝不合格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审查内容,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严格按绿色建筑及其指标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不得通过验收。各地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专项督查,强化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审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七)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月、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开展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示范带动全社会绿色建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