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装配率计算
4.0.1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根据表4.0.1中评价项得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Q──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
Q1──承重结构构件指标实际得分值;
Q2──非承重构件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 ──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分值总和。
表4.0.1 装配式建筑评分计算表
评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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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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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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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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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结构构件(Q1)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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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承重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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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混凝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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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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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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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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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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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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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金属材料、木材及非水泥基复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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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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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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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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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屋)盖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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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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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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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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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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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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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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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构件(Q2)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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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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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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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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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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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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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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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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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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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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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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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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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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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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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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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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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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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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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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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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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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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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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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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与设备管线(Q3)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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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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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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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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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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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式工法楼(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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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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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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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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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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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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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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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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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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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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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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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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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与结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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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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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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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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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带“★”项为本标准第3.0.3条规定的内容,评价项目应满足该项的最低分值要求。
2 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3 建筑功能中缺少的评价项不得分,该项分值同时计入公式4.0.1中的q项。
4.0.2 竖向承重构件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根据预制部品部件及连接的混凝土体积按式4.0.2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剪力墙结构,预制剪力墙板之间的后浇段的尺寸满足图4.0.2所示要求时,该部分现浇混凝土可计入V1a中,预制剪力墙板布置区域的水平现浇带(圈梁)部分现浇混凝土可计入V1a中;
2 对于框架结构,预制框架柱在梁柱节点区连接时,梁柱节点区的现浇混凝土可计入V1a,预制框架柱在柱身范围内连接时,连接区长度尺寸不大于柱截面宽度和高度的较小值时,连接区现浇混凝土可计入V1a中。
Q1a =V1a/V×100% (4.0.2)
式中:Q1a──竖向承重构件中采用混凝土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 建筑±0.000标高以上,竖向承重构件中列入装配方式计算的预制混凝土和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V ──建筑±0.000标高以上,竖向承重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a)一字型连接(b)T型连接(c)L型连接
l1、l2、l3、l4表示现浇混凝土后浇带长度;bw表示现浇混凝土后浇带厚度
1—后浇段;2—预制剪力墙板
图4.0.2 预制剪力墙板间后浇段现浇混凝土计入装配的允许尺寸示意图
4.0.3 楼(屋)盖结构应用预制部品部件的比例应根据预制部品部件的覆盖面积按式4.0.3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可采用叠合楼(屋)盖、预制楼(屋)盖等结构形式;在叠合楼(屋)盖结构中,预制底板采用整体式拼缝的宽度尺寸不大于400mm时,该部分的投影面积可计入A1b中;
2 其他结构可采用叠合楼(屋)盖、预制楼(屋)盖、木楼(屋)盖及其他能实现施工现场免支模的形式。
Q1b =A1b/A×100% (4.0.3)
式中:Q1b──楼(屋)盖结构中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A1b──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预制楼(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建筑平面面积之和。
4.0.4 外围护墙应用非砌筑墙体的比例应根据其外表面积按式4.0.4计算:
Q2a =A2a/Awq×100% (4.0.4)
式中:Q2a──外围护墙中采用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外围护墙采用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q──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外围护墙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5 外围护墙应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技术的比例应根据其外表面积按式4.0.5计算:
Q2b =A2b/Awq×100% (4.0.5)
式中:Q2b── 外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墙体的应用比例;
A2b──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外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q──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外围护墙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6 内隔墙应用非砌筑墙体的比例应根据其表面积按式4.0.6计算:
Q2c=A2c/Anq×100% (4.0.6)
式中:Q2c──内隔墙采用非砌筑做法的应用比例;
A2c──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内隔墙采用非砌筑做法墙体的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nq──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内隔墙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7 内隔墙应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技术的比例应根据其表面积按式4.0.7计算:
Q2d =A2d/Anq×100% (4.0.7)
式中:Q2d──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墙体的应用比例;
A2d──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墙体的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nq──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内隔墙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8 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根据其覆盖面积按式4.0.8计算:
Q3a=A3a/A×100% (4.0.8)
式中:Q3a──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
A3a──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的楼(地)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建筑平面面积之和。
4.0.9 集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应用比例应按使用集成厨房和卫生间的个数与厨房和卫生间总数量的比值计算,集成厨房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厨房中,墙面、顶面及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与其墙面、顶面及地面总面积之比大于70%,且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全部安装就位时,可认定为集成厨房。
2 在卫生间中,墙面、顶面及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与其墙面、顶面及地面总面积之比大于70%,且洁具设备等全部安装就位时,可认定为集成卫生间。
4.0.10 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应用比例应根据纳入计算的专业管线长度按式4.0.10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纳入管线计算的专业应包括电气(强电、弱点、通信等)、给(排)水和采暖等;
2 敷设于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可认定为管线与结构分离,敷设于结构构件内部(不含横穿)或埋置于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与结构未分离;
3 管线计算范围应取楼层或单元公共管道井之外的管线长度。
Q3b =(L1+L2+L3)/L×100% (4.0.10)
式中:Q3b──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应用比例;
L1──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电气专业实施管线与结构分离的管线长度;
L2──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给(排)水专业实施管线与结构分离的管线长度;
L3──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采暖专业实施管线与结构分离的管线长度;
L──建筑±0.000标高以上,各楼层参与计算管线类型的总长度。
5评价与等级划分
5.0.1 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的单体建筑,当满足本标准第3.0.3条全部要求,且装配率不小于50%时,应评价为装配式建筑;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金属材料、木材及非水泥基复合材料的单体建筑,当满足第3.0.3条全部要求,且装配率不小于60%时,应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5.0.2 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达到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2 装配率达到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装配率达到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GB/T XXXXX-201X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开展了广泛的项目调研与技术交流,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了试评价工作,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