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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棉工厂设计标准-5
[浏览次数:663 次] [更新时间:2018-4-11]
 

14.3 照 明

14.3.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岩棉生产车间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200lx,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保证安全与维护方便。

14.3.2 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照明线路应暗配,开关应置于干燥处。

14.3.3 在控制室、配电室和有夜班工作的操作区及重要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4.3.4 厂区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有关规定。

14.4 防雷及接地

14.4.1 厂内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14.4.2 岩棉工厂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宜采用TN-STN-C-S形式。

14.4.3 联合厂房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并应进行等电位联接。

14.5 通信和火灾报警

14.4.2 岩棉工厂应设置对外联系的通信装置,并宜设置厂区管理用的计算机网络。

14.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5 节 能

15.1 一般规定

15.1.1 岩棉工厂设计应落实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的要求。

【条文说明】15.1.1 岩棉工厂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0]6号令)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关于节能减排的文件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15.1.2 工艺设备、元器件、材料应优先选择节能型产品,不应选用国家已经公布的淘汰产品。

15.1.3 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作为热水供应热源,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

15.1.4 水、电、燃料、供热、压缩空气等能源输配和消耗环节,应配置计量装置,能源计量宜集中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

15.1.5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2 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4 循环冷却水系统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5.2 建筑节能

15.2.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充分利用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5.2.2 生产联系密切的车间、库房等建筑宜组建成联合厂房。

15.2.3 建筑外围护墙体和屋面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条文说明】15.2.3 熔制车间、制品车间固化炉工段、压缩空气站等高温区域,宜充分考虑墙体和屋面散热,同时兼顾车间冬季的保温、减少热量损失以降低能耗。制品车间和库房屋顶可设置太阳能光伏光热利用系统。

15.2.4 建筑设计宜选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选用节能型产品。

15.2.5 建筑节能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15.2.5 本条是鉴于国标《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尚未正式颁布实施而制定的。

15.3 工艺装备节能

15.3.1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工序之间应缩短运输距离。设备选型时应选用性能先进、能耗低、可靠耐用的工艺设备。

15.3.2 冲天炉宜选用富氧燃烧工艺,冲天炉烟气应进行余热回收和利用。

15.3.3 固化炉应设置保温结构和密封结构,并应优配保温材料;

15.3.4 热工设备及热风管道应采用保温措施。

【条文说明】15.3.4 对热工设备及热风管道采用保温措施,可有效减少烟道系统的热损失。

15.4 节 水

15.4.1 节水设计应按建筑物类别及不同的使用功能,设置计量装置及节水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15.4.2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15.4.3 厂区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

15.4.4 生产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宜回用。

15.4.5 生产设备(装置)用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15.4.6 设备冷凝水宜收集回用。

15.5 节 电

15.5.1 供配电节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位置和供电线路应合理规划;

2 工程供电线路上的无功功率可采用集中补偿和分散补偿的方式;

3 变压器和电机应选用节能、环保、低损耗的设备;

4 风机、水泵等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5 容量较大、无调速要求的设备,宜就地无功补偿。

15.5.2 照明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大面积照明区域应采用分区照明控制方式,照明设备应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型光源和产品。

15.5.5 厂区道路照明宜设置节能自控装置,条件许可的场合可采用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技术。

15.6 余热利用

15.6.1 岩棉工厂应利用冲天炉和固化炉烟气余热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

15.6.2 冲天炉的烟气余热应采用换热器进行余热回收和利用。

【条文说明】15.6.2 冲天炉高温烟气中含有可燃气体,经焚烧处理后可产生热量,采用换热器对助燃空气进行预热后用于冲天炉燃料燃烧,以提高燃烧效率。

15.6.3 固化炉烟气余热宜在有害物处理后直接回收和利用。

【条文说明】15.6.3 固化炉高温烟气含有可燃气体经焚烧处理后产生热量,用于固化炉设备预热和纤维固化,以提高固化效率。

16 环境保护

16.1 一般规定

16.1.1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要求。

16.1.2 岩棉工厂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应符合排放标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在“总量指标”允许范围内。

【条文说明】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等现行国家法规均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治理后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6.1.3 环境保护设计应结合生产工艺,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进行综合治理和回收利用。

16.2 废气污染防治

16.2.1 岩棉工厂排放到大气的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规定。

【条文说明】16.2.1 排放到大气的污染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国家标准《矿物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完成送审稿,一旦颁布实行后,需按照此标准执行。

16.2.2 岩棉生产过程的粉尘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料系统应在秤斗、集料皮带和各转运落料点处设置收尘装置;

2 冲天炉烟气处理应与余热利用统筹设计,烟气经换热后应采用脱硫设施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3 集棉机负压风应经除尘过滤后排放;

4 固化炉废气中的有机废弃物和粉尘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5 冷却工段冷却风应设置过滤装置处理后排放;

6 纵切工段、横切工段和开条工段处应设置袋式除尘器;

7 岩棉生产线废气排放点数量和排放高度应满足环评报告的规定。

【条文说明】16.2.2 本条对岩棉生产过程的粉尘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规定。

1 岩棉配料、燃料均为块状形态,但在输送转运、称重等过程中会产生扬尘,应在输送转运处、秤斗和其他易产生粉尘的地方设置收尘装置,确保生产环境粉尘浓度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2 采用冲天炉法生产岩棉时,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和余热综合利用等系统,回收余热并除尘、脱硫。

4 固化炉废气中的有机物可以通过焚烧或吸附等工艺方法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16.2.3 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与居住区之间留有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条文说明】16.2.3 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实施后,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概念,厂址选择时应考虑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6.3 废水污染防治

16.3.1 废水污染防治设计应贯彻清污分流、分质处理、节约用水、中水回用的原则。

【条文说明】16.3.1 本条是废水污染防治设计的原则。

16.3.2 粘结剂车间清洗水、集棉机网带清洗水和放铁、打炉渣坑冷却水等生产污水,应收集至污水池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条文说明】16.3.2 岩棉工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

16.3.3 采用湿法废气处理工艺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应循环使用。

16.3.4 生活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排放口设置应满足当地的环保要求。

【条文说明】16.3.2 岩棉工厂的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如果有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应执行地方标准。

16.4 噪声污染防治

16.4.1 岩棉工厂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6.4.2 岩棉工厂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16.4.2 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设备;超过许可标准时,应根据噪声性质,采取消声、建筑隔断、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噪声控制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即昼间70dB,夜间55dB

16.4.3 车间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底层,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16.5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16.5.1 边角料、废棉板、切割棉尘、过滤室棉尘、渣球、热熔渣和含铁熔融物等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利用

16.5.2 固体废物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边的边角料宜采用在线粉碎后回用;

2 废棉板宜采用离线粉碎方式回用;

3 生产产生的废渣、未固化废棉、炉渣、粉尘应进行配料制块并回用。

【条文说明】16.5.2 切边的边角料、废棉板均属于含有固化粘结剂的固废,粉碎后输送至集棉工段回用。废渣、未固化废棉、炉渣、粉尘等固废,配料制块后投入冲天炉回用。

16.5.3 固废制块配料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块配料线应设置不少于2个配料仓;

2 制块用熔渣粉宜满足:粒度5mm 不少于95%

3 制块用粘结剂用量不宜大于15%

4 单位制块体积不宜大于1L

【条文说明】16.5.3 本条对固废制块配料工艺设计作出了规定。

1 制块配料至少需要2个配料仓,用于存储固废和制块粘结剂。

16.6 环境监测

16.6.1 工厂环境监测站(组)可布置在化验室,也可单独布置。并应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

16.6.2 各排污口应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设计。监测采样点应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点、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2 废水排水应实行计量,废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位置,应结合水质监测取样点确定;

3 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采样点。

【条文说明】1.6.2 本条系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第5.1条“在污水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各排污口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设计。

16.6.3 污染物的采样及监测应符合现行污染源监测技术国标标准《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条文说明】16.6.3 废气采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或《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水采样及采样点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执行。

17 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

17.1 一般规定

17.1.1 岩棉工厂设计应落实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

17.1.2 岩棉工厂设计应提高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职业危害因素,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改善劳动条件,实行安全、文明生产。

【条文说明】17.1.2 采用机械化生产,可有效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采用自动化生产,是通过电子计算机或控制器来控制各道生产工序机械设备自动进行生产的,由于操作者和生产设备在空间上得以分开,不仅消除了对健康的直接危害,有利于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而且使人身伤亡事故的危险性也大大的减少了。所以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可使工作环境明显改善,对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

17.1.3 工厂设计应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环节应设置报警信号和防护设置。

17.1.4 工厂的消防系统、火气报警装置、紧急切断系统按钮、安全通道、安全门等安全设施的着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有关规定。

17.1.5 工厂的管道着色和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GB 7231的有关规定。

17.1.6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 /T 20801、《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17.2 防火与防爆

17.2.1 岩棉工厂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17.2.2 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可燃气体储罐区及其附属设施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7.2.3 氧气站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的有关规定。

17.2.4 厂内易燃易爆的储气罐,应设置温度、压力、限位报警及紧急切断(或放空)装置。

17.2.5 厂内易燃易爆的储气罐及输送管道,均应有良好的接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7和《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等的有关规定。

17.2.6 工厂的电力装置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7.2.7 工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70等的有关规定。

17.2.8 天然气站、熔制及固化用燃气的调节设备区等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场所,应安装可爆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并宜将报警信号送入中心控制室。

17.3 防电气伤害

17.3.1 岩棉工厂内的防雷、接地和电气安全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有关规定。

17.3.2 户外天然气管道等可燃介质管道,应在管道的始端、终端、分支处、转角处以及直线部分每隔25m处作一处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弯头、阀门、法兰等管道的连接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17.3.3 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

17.3.4 潮湿场所或移动式电器设备用供电线路,应在电控柜内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设立警示标志。

【条文说明】17.3.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以在设备及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通过保护装置的检测机构取得异常信号,经中间机构转换和传递,然后促使执行机构动作,自动切断电源来起保护作用。

17.3.5 室外堆场的电路布线应有防晒、防冻、防水、防雷击、防漏电等措施。

17.3.6 触电危险性大的各种配电柜或电控柜均应加锁保护,防止发生触电等意外事故。

17.3.7 控制室、变(配)电站、熔制车间和制品车间内各生产工段、联合厂房通道和出入口等处,应设事故安全照明。安全照明应在外电源中断45min内不熄灭。

17.3.8 每个建筑物均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各种等电位联结。同一建筑物的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用同一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条文说明】17.3.8 建筑物内各种等电位联结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基本而重要的措施。同一接地网可避免各种原因造成的系统反击电压,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

17.3.9 在烟道、料仓、地坑等受限空间检修设备时,应采用超低压照明灯具。

17.3.10 用电设备旁边明显位置应设检修用的电源隔离开关或紧急情况时能切断主电源的紧急停车按钮。

17.4 防机械伤害

17.4.1 岩棉生产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17.4.2 起重机械设置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安全规程》GB 6061的有关规定。

17.4.3 原料提升装置,应设置事故断电拉绳开关,宜设置跑偏、过载、打滑、失速等报警保护装置。

17.4.4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按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等要求确定。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17.4.5 机械设备检修时,应有防止机械设备启动的保安措施。

17.4.6 熔制车间的熔制工段和成纤工段,应有防止被玻璃熔体烫伤防护设施。

17.5 防尘、防毒和其他伤害

17.5.1 岩棉工厂各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对其他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的防护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

17.5.2 岩棉工厂的防尘及有害气体的治理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6.2节的规定。

17.5.3 采用核子料位仪时,应设有辐射源部位的安全防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7871的有关规定。

17.5.4 所有影响人员安全的出渣通道、地坑、孔洞、平台,均应设置的防护栏杆、护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等的有关规定。栏杆底部应设高度不少于100mm的防护板。

17.5.5 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隔热防护处理。

17.6 防暑降温及采暖防寒

17.6.1 岩棉工厂防暑降温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17.6.2 岩棉工厂采暖、防寒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2.2节的有关规定。

17.7 噪声控制

17.7.1 岩棉工厂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控制应符合本标准第16.4节的有关规定。

17.7.2 原料提升和投料、泵、风机、空压机等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过程应采用操作机械化、运行自动化的工艺,实现远距离操作。

17.7.3 高噪声生产场所,宜设置控制、监督、值班用的隔声室;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有隔声的设备间内,与工人操作区隔开。

17.7.4 强烈振动设备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构)筑物、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17.7.5 块状物料输送时,应避免直接撞击钢溜管、钢料仓、熔炉仓壁,宜采取阻尼和隔声措施。

17.7.6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进(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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