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建筑防火
10.5.1 建(构)筑物之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联合厂房及存储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10.5.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3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10.5.3 联合厂房的面积及体积较大,布置设备较多,可能会延长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时间;同时,岩棉工厂的生产需要各种设备及仪器,建设投资较大,一旦失火将造成重大的损失。鉴于以上特点,为了保障工厂人员及财产安全,设置本条规定。
10.5.4 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5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每一层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安全疏散口应分散布置,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安全疏散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宜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联合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6 熔制车间内的明火或高温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隔墙设置条件不能满足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10.5.7 厂房地下部分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9 设在厂房内的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0.5.10 油浸式变压器室、消防水泵房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10.5.9、10.5.10 本两条规定了岩棉厂房内设置重要设备用房的防火分隔要求,以此保证厂房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重要设施正常工作。
10.5.11 联合厂房及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每个防火分区窗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在室外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
10.6 室内外装修
10.6.1 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宜选用气密性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时变形小的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10.6.2 厂房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设备安装的要求;
2 楼地面应平整、耐磨、易清洁、不易积聚静电、避免眩光、不开裂、耐撞击;
3 生产区域的楼地面宜配筋,当局部楼地面采用活动地板时,活动地板的材质及支撑方式,应根据岩棉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选择;
4 熔制工段渣坑地面应铺设耐火材料,并应设置防撞设施。
【条文说明】10.6.24 因熔制工段渣坑长期堆放高温炉渣,生产过程中需定期清理。为保证渣坑地面的耐久性,渣坑地面应设置耐火砖等耐火材料,渣坑地面应设置防撞柱等防撞设施。
10.6.3 厂房墙面、顶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顶棚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设备安装的要求;
2 熔制工段高温区域的结构构件、围护结构应做防高温辐射构造处理;
3 熔制工段渣坑墙面、顶棚应做耐高温处理,墙体局部应做成防冲击挡墙,防冲击挡墙高度宜大于1.5mm。
10.6.4 厂房内外墙、顶棚及屋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表面应平整、不易积尘、避免炫光、便于清洁,并应减少凹凸面。
11 给水与排水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工厂生产、生活和消防的要求。
11.1.2 给水与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有关规定。
11.2 给 水
11.2.1 给水系统应根据生活、生产和消防等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使用的给水系统及相应的给水处理设施。
11.2.2 给水系统设计宜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贮水池和加压设施,并应满足安全、卫生、经济、节能的要求。
11.2.3 工厂自备水源不得与城镇自来水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11.2.4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类型,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循环水水量、水温、水质和供水系统运行方式的使用要求确定,宜采用间接冷却开式循环冷却系统;
2 生产给水水质的主要指标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表11.2.1 生产给水水质的主要指标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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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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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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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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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硬度(以碳酸钙计)(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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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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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浊度(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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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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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浮物(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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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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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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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有机物(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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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油(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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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 生产用软化水水质硬度应小于或等于20mg/l(以碳酸钙计);
4 冷却塔可不设置备用,冷却塔检修时应有不影响生产的措施;
5 冲天炉及溜槽系统应设置高位应急水箱;
6 循环水泵应设备用泵;冲天炉及溜槽系统冷却循环水泵宜设置备用电源;
7 循环水池的总容量可按1h的循环水量计算;
8 循环水系统应设置过滤器;
9 循环管路的布置应满足均匀配水的要求,且便于维护检修与调试。
【条文说明】11.2.4 本条对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作出了规定。
2 冷却塔应当安排在与主工艺设备同期检修。当主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冷却塔又必须检修时,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冷却塔检修对工艺生产的影响。如将冷却塔的检修安排在工艺生产的低负荷时期,或当冷却塔格数较多时各格分期检修。为了缩短风机设备的检修时间,还可以采取设置库存备用风机配件等措施。
4 循环水泵当一台工作时,应有一台相同规格型号的备用泵;当两台及两台以上同时工作时,其备用泵的容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容量。
11.2.5 回用水质应满足有关用水的水质标准,当回用于生产时其水质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回用水管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11.2.6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管沟等地方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给水管道结露对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时,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11.3 排 水
11.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洪水和雨水的排放。生活污水与雨水应分别排放。
11.3.2 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
【条文说明】11.3.2 室外排水采用雨水和污水分流是基本要求;对缺水地区,采用雨水回收利用对节约用水是非常必要的。
11.3.3 粘结剂车间清洗水、集棉机网带清洗水和放铁、打炉渣坑水等生产污水,应收集至污水池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11.3.4 当排水水质达不到城镇排水管道或者接纳水体的排放标准时,应设置相应的局部排水处理设施进行水质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粪便污水应设置化粪池;
2 汽车洗车台的排水及食堂含油污水应设置沉淀和除油设施处理。
11.3.5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11.3.6 厂区宜设事故收集池,收集池的容积应根据事故泄漏量、事故消防用水量和可能进入收集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11.3.7 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程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
11.4 消防用水
11.4.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有关规定。
11.4.2 厂区及生活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计算。
【条文说明】11.4.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岩棉工厂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104)m2,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
11.4.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室外采用高压或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
11.4.4 建筑物室内应采用高压或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得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11.4.5 厂区的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2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12.1 一般规定
12.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1.2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12.2 供 热
12.2.1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地区的生产和生活建筑,且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宜设置集中供暖;
【条文说明】1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给出了集中供暖地区的气象条件以及设置集中供暖的原则。
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供暖的生产与生活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当室内温度需要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供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3 位于集中供暖区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条文说明】2、3 设置这两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水管和用水设备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发生冻结现象。由于联合厂房比较高大,从节省投资与能源角度出发,对工艺系统及人体舒适有温度要求的地点设置集中供暖,其他无温度要求的空间,可用围护结构隔断。
4 燃气调压站和液氧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供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6 厂区供暖热媒宜采用95℃/70℃热水;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供暖时,供暖热媒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6 热水和蒸汽是集中供暖系统常见的两种热媒。实践证明,热水供暖比蒸汽供暖具有节能、效果好、设施寿命长等优点,因此本款规定厂区宜采用热水供暖。但在严寒地区建厂,根据高大厂房和除尘设备的保温需要,为节省供暖投资,在保证卫生条件下,规定厂区可以采用蒸汽供暖。
7 设置全面供暖的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12.2.2 热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的供应宜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具备区域热电站或区域锅炉房供热条件时,不宜单独设置锅炉房;
2 锅炉房的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的有关规定;
4 锅炉和辅机的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5 锅炉房应按规模、供热对象设置相应计量仪表。
【条文说明】12.2.2 本条对厂区的热源设计作出了规定。
5 锅炉房设置的计量仪表,主要用于计量供蒸汽量、供热量、燃料消耗总量、原水消耗总量、凝结水回收量、热水系统补给水量及总耗电量等数据。
12.2.3 室外热力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供暖管网宜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
2 蒸汽供暖管网宜采用开式系统,蒸汽凝结水应回收;
3 热力管网可采用架空敷设、地沟敷设或直埋敷设方式
4 改、扩建工程应结合原有管网及建(构)筑物情况确定设计方案。
【条文说明】12.2.3 热力管网的敷设形式,应根据建设场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以及建设投资、管理、对美观的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凝结水量小,且回收系统复杂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就地排放。
12.3 通风、排烟与空气调节
12.3.1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然通风为主时,联合厂房的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 自然通风宜利用底层门洞与侧窗做进风口、上部侧窗做排风口的方式;
3 熔制工段、集棉工段、固化烘干工段宜设排风天窗或气楼;
4 侧窗和天窗的窗扇应开启方便灵活;
5 采用自然通风的车间,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当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条文说明】12.3.1 在工厂总体布置时,对散热较大的车间布置时应避免西晒,车间的主要进风面应置于夏季最多风向一侧,以便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2.3.2 机械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通风量宜根据建筑内产生的余热量、余湿量计算;当缺乏必要的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计算;
2 车间变配电室、粘结剂房、压缩空气站、循环水泵房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12.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燃气调压站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2 事故排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应防止气流短路;
3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条文说明】12.3.3 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确定;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排湿系统合用,并应在发生事故时保证能有足够的排风量。
12.3.4 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设置排烟设施;
2 建筑物在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 排烟系统风管的设计、防火阀与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12.3.4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对风管的设计、防火阀、排烟阀的设置要求均有详细的规定,本标准不再另行规定。
12.3.5 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楼、综合楼、控制室及食堂等建筑物,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2 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及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3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和供暖期最小传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13 供 气
13.1 氧 气
13.1.1 液氧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
13.1.2 液氧站宜布置在用气点附近,管线敷设应便于施工及检修。
13.1.3 氧气应连续供应,压力宜大于1.0MPa。
【条文说明】13.1.3 氧气用于冲天炉燃烧助燃,氧气连续供应是为了保证冲天炉生产运行连续、稳定;对氧气纯度和压力的要求,是为了保障燃烧设备稳定运行,提升燃烧效率。
13.1.4 液氧站内应备有液氧储罐。
【条文说明】13.1.4 根据工艺要求,纯氧燃烧系统用氧气应连续、可靠供应,设置备用液氧储罐,以备氧气输送管道因检修等停止供气时,保证燃烧设备氧气连续供应。
13.2 压缩空气
13.2.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和《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 483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13.2.1 在设计压缩空气站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经济、合理地配置相应设备及管道。
13.2.2 工艺生产用压缩空气,宜进行冷却、干燥及净化处理。
【条文说明】13.2.2 关于压缩空气的质量,应满足用气点对压缩空气质量的要求。
13.2.3 压缩空气站宜设置在生产线末端,应避开散发爆炸性、腐蚀性以及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
【条文说明】13.2.3 空气压缩机直接从大气吸气,为了避免对机器的磨损、腐蚀,防止发生爆炸事故,提高空气压缩机吸入气体的质量,故要求压缩空气站远离散发爆炸性、腐蚀性、有毒气体和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但由于难以对其散发量作定量规定,且有害物质对空气压缩机的影响与其浓度等的关系缺乏科学数据,因此不便于对两者之间的距离作具体规定,而只规定避免靠近这些场所。
13.2.4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空气用量和压力要求,以及气路系统损耗确定,并应设置备用机组。空气压缩机宜选用节能和低噪声的产品。
13.2.5 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13.2.6 压缩空气管道应根据厂内条件采用下列方式敷设:
1 沿建(构)筑物外墙架空敷设;
2 沿输送通廊敷设;
3 与综合管线共构敷设。
【条文说明】13.2.6 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三种综合敷设方式,架空敷设管道如跨越道路时,应满足道路净空要求。
13.2.7 压缩空气管道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并应设置冷冻干燥机。设有坡度的管道,管道坡度不宜小于0.002。
【条文说明】13.2.7 压缩空气虽进行了净化干燥处理,但仍有微量油水存留,影响仪表、设备,压缩空气管道宜设有坡度及排放装置,便于油水排除。
13.2.8 用气量大的设备附近宜设置储气罐,储气罐的进口端应设止回阀和切断阀。
【条文说明】13.2.8 用气点就近设置储气罐可保证供气压力稳定。
13.2.9 寒冷地区建厂时,压缩空气管道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13.2.9 寒冷地区压缩空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冻结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14 电 气
14.1 一般规定
14.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方便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14.1.2 供配电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和节能环保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14.2 供配电系统
14.2.1 岩棉工厂生产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14.2.1 用电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岩棉工厂生产线负荷等级为三级,其余负荷分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14.2.2 岩棉工厂供电电源的总供电量,应满足全厂最大用电量需要,厂外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宜采用10kV,也可采用20kV及以上。
【条文说明】14.2.2 本条对工厂供电电源的总供电量做了规定,总供电量包括岩棉产及辅助设施等负荷用电。根据用电容量及远景规划,经经济比较推荐采用10kV。
14.2.3 在低压电网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14.2.4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380V,且低压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三级;
2 车间变配电站变压器总容量、单台容量及台数,应根据经济负荷及经济合理运行的原则确定;
3 车间变配电站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与生产规模匹配,平行的生产流水线宜由不同母线或线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或线路配电;
4 低压配电系统宜在变配电所内设置无功功率集中补偿,并宜采取谐波治理措施;
5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供电;车间单相负荷配电时宜使三相负荷分配平衡。
14.2.3 室内配电线路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在有腐蚀和特别潮湿场所采用的电缆桥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室外宜采取电缆沟或直接埋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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