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单元顶板(天花板)挠度
|
≤L/1500,且≤10
|
模块单元地板(楼板)挠度
|
≤L/1500,且≤10
|
梁、柱截面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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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门窗
|
长度
|
≤1.5
|
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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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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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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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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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脚线、阴角线、顶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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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缝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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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墙板和天花板的贴合度
|
良好
|
6.1.4 模块结构制作完成后,模块成品应满足下列规定后方可出厂:
1 应对构配件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和尺寸精度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出具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
2 宜根据施工详图进行相邻模块间的预拼装,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合格后在角柱分别标记定位轴线及水平标高线作为下道工序制作安装基准线。
6.2 涂装、防护
6.2.1 组成模块单元的构件和零件宜采用热镀锌防护;当采用涂装防护时,应在组装前进行除锈,以达到设计要求的除锈等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喷涂防锈底漆,焊口附近50mm区域和高强螺栓磨擦面等区域暂不涂装,组装焊接完成且经检验合格后,按照原涂装要求进行补涂。
6.2.2 涂装油漆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6.2.2 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
涂料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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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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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富锌、有机硅过氯乙烯等底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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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2 1/2
|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锈漆
|
S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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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6.2.4 涂装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按照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进行防火涂料的喷涂。
6.2.5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67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防火涂料的粘接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6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6.2.7 模块单元应妥善采取防水耐候的包装,可以采用密闭防水的重型塑料进行覆盖,并对模块间的连接节点、走廊等细部采取适当的防水措施,确保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模块不致受潮和污损。
6.3 运输、堆放
6.3.1 模块的运输不得违反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必要时,应由施工单位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给予协助。
6.3.2 运输应考虑道路沿线路况和限制条件。模块单元的宽度及高度宜符合大件运输的限值规定。
6.3.3 在运输过程应牢固地固定,设置必要的垫木防止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必要时,应进行运输过程中强度和刚度验算,设置专门的防震措施。
6.3.4 堆放场地应为平整的硬地面,对现场堆放的模块单元,应采取防止模块变形及表面污染的保护措施。
6.3.5 应按组装顺序有序堆放,相互之间留有一定的间隙,当为多层模块堆放时应加设临时固定安全措施。
6.3.6 对开洞口后刚度削弱的模块单元,应在运输、吊装中采取临时加固与防护措施,防止模块、门窗和外设零部件碰撞损伤;
6.3.7 模块单元的起吊点严禁随意更改。确需变动时,必须经设计单位复核通过并出具书面变更手续。
6.4 安装
6.4.1 模块化组合房屋安装前,应对施工工况下结构的强度和挠度进行分析验算。荷载除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起重设备和其他设备荷载标准值应按设备产品说明书取值;
2 模块的重量应在施工详图中计算列出,焊缝重量宜以焊接构件重量的0.75%取值。
6.4.2 安装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对其建筑平面位置和标高等进行复测,并对基础平面位置和高程进行复核及验收;
2 模块生产厂家应对进场模块进行材料、尺寸、外观质量的检查,保证运至现场的模块单元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3 现场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安装顺序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安装用的零部件的材质、规格、外观、尺寸、数量等均应符合设计标准;
4 应对模块单元在样板间进行试安装,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程相关要求。
6.4.3 模块单元吊装时,宜从单元的顶部进行起吊,吊点位置到端部的距离宜取为模块单元长度的20%(图8.4.3(a))。实际吊装中可使用角部起吊的方式,为保证起重设备主钩位置、吊具及模块单元重心在竖向重合,应采取一定的构造措施:
1 通过单独的横梁进行提升(图8.4.3(b));
3 通过独立的二级框架进行提升(图8.4.3(c));
3 通过等尺寸的重型框架进行提升(图8.4.3(d));
(a)直接连接模块单元进行提升 (b)通过单独的横梁进行提升
(c)通过独立的二级框架进行提升 (d)通过等尺寸的重型框架进行提升
图8.4.3 模块单元的吊装方法
6.4.4 宜在构件上设置专门的吊装耳板或吊装孔。若需去除耳板,可采用气割或碳弧气刨方式在离母材3~5mm位置切除,严禁采用锤击方式去除。
6.4.5 安装宜采用汽车吊、叉车等起重设备,吊装设备及吊装操作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吊装使用的钢丝绳、卸扣、吊钩等吊具不得超过额定允许荷载;
2 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根据模块形状、尺寸及重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吊具,吊索水平夹角不宜大于60°,不应小于45°;
4 模块单元开洞面积大可能引起吊装变形时,应先采用专用吊装架或对吊具进行加固;
5 房间单元较大时,宜拆分为小的模块单元组成;吊装时应在开敞面布置额外的临时支撑,以保证结构的稳定性。
6.4.6 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按建筑物的平面形状、结构形式、安装机械的规格、数量、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划分吊装流水段,确定安装顺序;
2 安装时,平面上宜由端部向一侧顺序扩展;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中心水平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
3 吊装与安装应按合理顺序进行,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支承或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4 不得利用已安装就位的模块结构起吊其他重物,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他物件;
5 当采用螺栓连接时,相邻模块单元之间应通过压板和连接螺栓固定。
6 安装过程出现损伤应立即矫正修补,对无法矫正修补的模块不得予以使用。
6.4.7 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6.4.8 建筑设备安装质量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6.4.9 卫生间、厨房地面排水应通畅,无积水;管道穿越楼板部位不得渗漏。
6.4.10 厨房设置的排气装置管道接口应严密,排气通畅。
6.4.11 空调设备安装位置准确,支架安装应牢固。
6.4.12 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电缆沟、配电房时,出入口应密封;
2 电线、电缆敷设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绝缘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3 室内电器线路应采用阻燃PVC管暗敷,布线应整齐;
4 线路不得有绝缘老化及接长使用的情况;
5 插座间的接地线不得串联连接。
6.4.13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应牢固可靠,焊缝不应有咬口、夹渣、裂缝、气孔等缺陷;
2 圆钢与圆钢、圆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扁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应为扁钢宽度的2倍,且不得少于三面施焊;
3 当采用人工接地极时,垂直接地体应与地面垂直;当有两个以上接地极时,其间距应大于5m;
4 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6.4.14 钢结构施工质量控制遵照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模块化组合房屋叠箱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14的要求。
表6.4.14 模块化组合房屋叠箱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单位:mm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图例
|
地板中心线对定位轴线的偏移△
|
±5.0
|
|
整体垂直度△
|
≤H/1000+10
且≤30.0
|
|
单层箱体垂直度△
|
±5.0
|
|
箱体顶部标高△
|
±5.0
|
|
房屋的平面弯曲
|
≤L/1200
且≤20.0
|
|
6.5 运营、维护
6.5.1 设计文件应注明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6.5.2 建设单位在向用户交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建筑质量保证书》和《建筑使用说明书》。
6.5.3 《建筑质量保证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注明相关部品构件的保修期限与保修承诺。
6.5.4 《建筑使用说明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结构体系类型及相关使用、维护要求;
2 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应包含允许业主或使用者自行变更的部分与相关禁止行为;
3 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宜注明合理的检查与使用维护年限;
4 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承重结构位置、使用荷载和装修荷载等;
5 围护系统基层墙体和连接件的使用及维护年限,围护系统外饰面、防水层、保温以及密封材料的使用及维护年限,墙体可进行室内吊挂的部位、方法及吊挂力,以及围护结构日常与定期的检查与维护要求。
6 设备与管线的系统组成、特性规格、部品寿命、维护要求、使用说明等;
7 内装做法、部品寿命、使用说明以及内装维护和更新时所采用的部品和材料等。
6.5.5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单位移交的相关资料,应共同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物业应根据《建筑使用说明书》制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宜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1 对主体结构的检查与维护制度,包括主体结构损伤、建筑渗水、钢结构锈蚀、钢结构防火保护损坏等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
2 对围护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制度,包括围护部品外观、连接件锈蚀、墙屋面裂缝及渗水、保温层破坏、密封材料的完好性等,并形成检查记录;
3 规定对设备与管线的检查与维护制度,保证设备与管线系统的安全使用;
4 对公共部位及其公共设施的设备与管线,包括水泵房、消防泵房、电机房、电梯、电梯机房、中控室、锅炉房、管道设备间、配电间(室)等,并定期巡检和维护;
5 对内装的检查与维护制度。
6.5.6 电梯维护应按照国家相关的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范等的要求,由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作业,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
6.5.7 消防设施的维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6.5.8 防雷装置的维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管理。
6.5.9 智能化系统的维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智能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方案。
6.5.10 拆除工程除应按有关施工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宜根据模块单元主体结构与其他构件(如围护结构、设备、管线等)的关系,制定专项的拆除方案,以便对模块单元及其他构件进行回收和再次利用。
6.6 验收
6.6.1 模块化组合房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可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其划分原则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执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工厂和现场两部分进行,详见附录A。
6.6.2 原材料及成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应核对材料的牌号、规格、批号、质量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和型式检验报告,并检查外观质量、包装等;对涉及安全与功能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6.6.3 针对模块单元的结构、机电、给排水、采暖中的隐蔽工程,在吊装前应进行质量验收。其验收应按照现行规范质量标准规定执行。
6.6.4 模块单元的顶底与立柱之间应连接紧密,所有紧固件都应连接到位,不得有遗漏或松动。
6.6.5 卫浴间、厨房的地面防水应在工厂进行24小时闭水试验,并出具闭水试验报告。其排水坡度、通风装置、安装及检修用管道空间、地面防水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6.6 在模块单元组装完毕后,应按施工详图的要求,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内容包括:焊接质量、涂装质量、箱体尺寸、室内给排水检验、电气检验、防水抗渗、等。以上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6.7 出厂时,制作单位除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外尚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 模块单元施工详图;
2 制作中对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3 模块单元发运清单。
4 工序交接单。
6.6.9 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可采用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格式。
6.6.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按照相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
6.6.1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6.1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6.1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6.14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6.6.15 经返修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6.16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应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包含使用注意事项和维护管理要求。
附录A 模块化组合房屋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
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1
|
主体结构
|
模块单元部件、构件加工
|
模块单元组装
|
模块化组合房屋叠箱结构安装
|
附录B 模块单元部件、构件验收表
编号:
|
|
|
|
|
单位:mm
|
工程名称:
|
|
安装地点:
|
|
层数面积
|
|
模块地板(楼板)
|
外形尺寸偏差
|
≥3600
|
0,-5
|
|
|
|
|
|
<3600
|
0,-4
|
|
|
|
|
|
对角线
|
≤4
|
|
|
|
|
|
边框梁为腹面平面度
|
1/1000,且≤4
|
|
|
|
|
|
相邻楼板高低差
|
2.0±1
|
|
|
|
|
|
底部六点支撑状态下,楼板平面度
|
≤3,且≤1/1000
|
|
|
|
|
|
自由状态下,次梁下表面平面度
|
≤3,且≤1/1000
|
|
|
|
|
|
模块顶板(天花板)
|
外形尺寸偏差
|
≥3600
|
0,-5
|
|
|
|
|
|
<3600
|
0,-4
|
|
|
|
|
|
对角线
|
≤4
|
|
|
|
|
|
边框梁外腹面平面度
|
≤4,且≤1/1000
|
|
|
|
|
|
自由状态下,吊顶板平面度
|
≤3,且≤1/1000
|
|
|
|
|
|
吊顶板差接缝间隙
|
≤1.5
|
|
|
|
|
|
装配式吊顶板接缝直线度
|
≤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