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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模块化组合房屋标准-1
[浏览次数:966 次] [更新时间:2018-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ight steel modular building

JGJ/T×××20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北京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 建筑设计... 3

3.1 一般规定... 3

3.2 模块选择与建筑布置... 4

3.3 模块地板(楼板)... 7

3.4 模块顶板(天花板)... 8

3.5 模块墙体... 8

3.6 屋面... 10

3.7 门窗... 11

3.8 建筑构造... 11

4 结构设计... 13

4.1 一般规定... 13

4.2 模块单元的设计... 14

4.3 模块间的连接设计与节点构造... 16

4.4 结构体系与结构计算... 17

4.5 抗倾覆设计与构造... 22

4.6 地基基础... 24

5.建筑设备... 26

5.1 水暖电... 26

5.2 防火与消防设计... 29

5.3 防腐... 31

6 制作、运输、安装与验收... 34

6.1 制作... 34

6.2 涂装、防护... 36

6.3 运输、堆放... 37

6.4 安装... 37

6.5 运营、维护... 41

6.6 验收... 42

附录A 模块化组合房屋分项工程划分... 44

附录B 模块单元部件、构件验收表... 45

附录C 模块单元验收表... 46

附录D 模块化组合房屋叠箱结构安装质量验收表... 47

引用标准名录... 4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Architectural design.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

3.2 Module 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 4

3.3 Design of floor 7

3.4 Design of ceiling panels. 8

3.5 Design of walls. 8

3.6 Design of roofs. 10

3.7 Desgn of doors and windows. 11

3.8 Connection between modular units. 11

4 Structural Design. 13

4.1 General requirement 13

4.2 Design of modular unit 14

4.3 Connectiong design between modular unit 16

4.4 Structural system and calculation. 17

4.5 Design of toppling stability. 22

4.6 Foundation. 24

5. Construction equipment 26

5.1 Water, heating and electricity. 26

5.2 Fire protection . 29

5.3 Anticorrosion. 31

6 Fabrication, transportatio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34

6.1 Prefabrication. 34

6.2 Painting and protection. 36

6.3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37

6.4 Installation. 37

6.5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41

6.6 Acceptance. 42

Appendix A General provisions. 44

Appendix B Acceptance table for modular unit elements. 45

Appendix C Acceptance table for modular units. 46

Appendix D Acceptance table for structure by piled modules. 47

Reference. 49

1总则

1.0.1  为在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设计和施工应用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下,建筑总高度不超过24米的模块化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及验收等。

1.0.3  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设计,应合理选择建筑模块和组合形式,满足在运输、安装市使用过程中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1.0.4  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的材料、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简称模块化组合房屋) light steel modular building

一种模块化钢结构建筑形式。在工厂内制作完成,或者在现场拼装完成且具有使用功能的轻型钢结构建筑模块单元,通过装配连接而成的低、多层建筑。

2.0.2  建筑模块单元(简称模块单元) module unit

模块化组合房屋的基本单元。模块化组合房屋在空间上所划分成的若干个六面体箱形房间单元,由模块地板、顶板以及墙板组成。

2.0.3  柱承重模块单元 corner supported module

模块单元主要靠边梁边柱支撑,形成四个角点支撑,龙骨和墙板均不考虑承受荷载。

2.0.4  墙承重模块单元 continuously supported module

模块单元的面支撑仅用于运输和吊装,正常使用时荷载主要通过长边方向墙体承担。

2.0.5  模块地板(楼板)bottom plate of modular unit

模块单元的地板,是模块单元的组成部分。通常由主次龙骨或轻钢龙骨桁架结构,其上铺设复合板材组成,可以直接当建筑地面使用。

2.0.6  模块顶板(天花板)top plate of modular unit

模块单元的天花板,是模块单元的组成部分。通常采用轻钢龙骨吊顶、夹芯板吊顶或单层或双层钢板复合板吊顶等轻质板材形式。

2.0.7  模块墙板wall plate of modular unit

是指模块单元外立面的围挡物,如墙、门、窗等。墙体通常采用波纹板、衬板、盒式面板、复合板、干挂瓷砖或者、轻质混凝土板、木板等材料。

2.0.8  叠箱结构体系 structure by piled modules

由多个建筑模块单元叠置,并在角件处相互连接组成的多层箱体结构。

2.0.9  叠箱-框架混合结构体系 hybrid structure with piled modules and frames

叠箱结构与框架混合而成的结构体系。

2.0.10  嵌入式模块结构体系 recessed moduars supported by frames

模块单元由一个结构框架支撑或者被放置在结构楼面上而形成的结构体系。通常模块可以被放置在主要结构构件之间。

3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模块化组合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

3.1.2  建筑设计应统筹建筑全寿命期的规划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维护更新的全过程。

3.1.3  建筑模块单元设计应集成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

3.1.4  项目概念设计阶段应考虑建筑选型和平面布置的要求,评估模块化组合房屋的优势和效益。

3.1.5  建筑功能的设计指标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满足以下使用与美观要求:

1 使用功能合理,空间组织便捷;

2 采光、照明、通风、隔声、保温、隔热、防水和卫生等舒适度要求;

3 防火、疏散、防护、抗震、抗风、防雷击等防灾与安全性设计要求;

4 具有环境艺术效果。

3.1.6  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模数要求与原材料基材的规格,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尺寸,提高材料利用率,减少材料损耗。

3.1.7  模块化组合房屋的设计、生产和装配中的模数数列应根据功能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3.1.8  建筑设计应考虑模块单元的特点,采用名义柱网和名义轴网(图3.1.8)。

3.1.8  模块化组合房屋名义柱网和名义轴网

3.1.9  模块单元竖向直接叠置时,宜取模块高为建筑层高 (3.1.9a);当有连接垫件,宜取模块单元高度与垫件高度之和+为建筑层高 (3.1.9b)

模块单元高度;--模块单元间垫件高度,虚线为铺装后的地(楼)面位置

3.1.9  模块单元竖向布置及建筑层高

3.1.10  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应在钢结构外表面涂敷或包覆不燃烧的防火材料,保证钢构件满足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

3.1.11  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88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隔声、隔震措施。

3.1.12  模块化组合房屋应采用热工性能较好的围护结构体系并选择先进、适用的供热、供冷系统和运行方法,以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物应根据所处气候分区的不同要求,根据国家或地方标准,对墙体采用相应的保温、隔热措施,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需求。

3.1.13  设备各专业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房屋中各种设备管线的预埋管宜定型、定长、定位,以便工厂预制。当房屋中含有独立的设备系统时,其设计、工厂施工标准不应低于现场安装的相应标准。

3.2 模块选择与建筑布置

3.2.1  模块化组合房屋模数可优先采用如下尺寸:

1 平面图上模块单元间间隙距离为5mm10mm

2 立面图上模块单元间间隙距离为20mm30mm

3 模块外墙厚度宜采用50模数,如:150mm200mm250mm300mm等;

4 模块内隔墙厚度宜采用15模数,如:100mm115mm130mm145mm等;

5 模块间分户双墙厚度宜采用30模数,如:175mm205 mm235mm275mm等。

3.2.2  模块单元的尺寸模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模块单元平面尺寸应符合建筑功能与人居环境要求,单个模块单元进深不宜超过10m,单个模块单元的宽度不宜超过4m

2 楼梯间模块宜采用2.4m2.7m开间,走廊宽度宜采用1.8m2.4m

3 模块高度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和模数规定,室内可居住房间净高应不小于2.4米,厨房、卫浴、走廊、通道等应不小于2.1米。

4 模块单元的模数还应考虑具体的道路运输条件和现场吊装条件的限制。

3.2.3  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的功能区应通过标准模块的尺寸组合进行布置,其布置宜规则、对称;

2 在同一功能区中布置的模块数量应尽量减少;

3 一个功能区由多个模块覆盖时,功能区内的管线、设备、墙壁、门窗宜保持整体性;

4 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厨房等功能特殊、管线密集的区域,宜采用单个模块单元;

5 建筑平面设计时应考虑相邻模块单元构件的连接关系。

3.2.4  建筑平面设计中,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和走廊等区域的布置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并符合人流、物流通行以及安全疏散等建筑要求。

3.2.5  建筑平面设计应采用标准模块不同堆叠形式,来实现多样化的建筑功能需求。可通过在平面和立面上偏移模块单元、阳台和屋面模块单元附件的使用等技术提高建筑美观效果(图3.2.5)。

3.2.5  模块单元的不同堆叠形式

3.2.6  模块布置应考虑与结构支撑、剪力墙等布置的协调。当室内布局需要较大尺寸空间时,可采用模块与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等形成混合结构体系的方式实现(图3.2.6)。

3.2.6  建筑悬挑和中庭的模块单元布置

3.2.7  当采用坡屋顶时,屋顶部分可设计成方便组装的屋顶模块单元,包括其表层材料都可以整体在工厂进行预制,减少现场高空作业的工作量。当采用平屋顶时,屋顶部分宜在现场制作完成,以保证其防水性能。

3.2.8  建筑体型、窗墙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关于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每个可居住的房间应设置外窗。

3.2.9  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规划,外立面分割尺寸合理,流线简洁顺畅,外墙涂装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通过建筑体量、材质肌理、色彩等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立面效果,减少装饰构件。

3.2.10  外墙立面布局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和无法满足自然通风的模块化居住建筑,应采取改善自然换气的措施。

3.3 模块地板(楼板

3.3.1  模块地板可采用轻钢结构楼板、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工厂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预制混凝土圆孔板、装配整体式楼板等。

3.3.2  轻钢结构楼板宜采用主次龙骨或轻钢龙骨桁架结构,其上铺设复合板材组成;宜设置楼面水平支撑提供楼板平面内刚度。

3.3.3  复合板材可采用增强纤维硅酸钙板、定向刨花板等,不宜采用不配钢筋的纤维水泥类板材和水泥加气发泡类板材。

3.3.4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在工厂内宜采用轻质混凝土现浇制成,楼板钢筋应与模块四周边梁可靠连接,楼板和模块之间应增设连接件有效连接。

3.3.5  对于预制混凝土圆孔板或装配整体式楼板,板与梁、板与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及图集的要求。

3.3.6  轻钢结构楼板一般采用轻型C型钢作为托梁,或者在相对密集布置的边梁上铺盖板。托梁应与楼板可靠连接,连接薄弱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抗扭能力。

3.4 模块顶板(天花板

3.4.1  模块顶板(天花板)宜采用轻钢龙骨吊顶、夹芯板吊顶或单层或双层钢板复合板吊顶等轻质板材形式。不同的吊顶板材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夹芯板宜选择热镀锌钢板,双面镀锌含量不应小于180g/m2,厚度可选用0.5mm及以上的板材(钢板一般宽度为1000mm1200mm),其连接方式可采用搭接方式;

2 夹芯板的板芯材料可采用岩棉板材,其密度不应小于100kg/m3;也可选用挤塑型聚苯板(XPS板);

3 单层钢板复合板可采用钢板下铺带铝箔防潮层的玻璃棉毡。必要时在底部设置钢丝网或玻璃纤维布加强,以承托保温材料;

4 双层钢板复合板可采用双层压型钢板内填充玻璃棉毡、挤塑板等保温材料,加工成板材。

3.4.2  模块顶板(天花板)宜设置对角拉撑,增加平面内刚度,防止发生变形。

3.4.3  模块顶板(天花板)的支撑构件可选用C型檩条,也可在工厂制作钢筋小桁架檩条,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檩条应与框架梁可靠连接。檩条下应设置铺设纸面石膏板吊顶的龙骨。

3.4.4  模块顶板(天花板)应包含保温层和防潮层;天花板各层、各构件间应安装紧致,以确保模块建筑的气密性。

3.4.5  模块顶板(天花板)的隔声应根据功能要求设计,隔音量不应小于45dB

3.5 模块墙体

3.5.1  模块墙体应根据功能要求分为外墙、内隔墙和分户墙等,不同功能墙体宜采用同类材料、不同尺寸和构造。

3.5.2  墙体宜采用波纹板、衬板、盒式面板、复合板或者轻质混凝土板、木板等材料,围护结构宜采取次结构框架进行支撑,其中次结构框架应与主框架隔断,以避免产生冷桥。

3.5.3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轻质、可装配的板材。

3.5.4  外墙构造应符合墙体节能的相关规定,宜采用含有重质材料和轻质高效保温隔热材料组合的复合材料。当采用无机材料复合保温板可按照《建筑结构保温复合板》行业标准JG/T 432-2014及《装配式玻纤增强无机材料复合保温墙板应用技术规程》CECS 396-2015的相关规定执行。

3.5.5  外墙应与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相适应,并通过采取下列技术措施,满足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和现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要求:

1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的要求,部分寒冷地区需兼顾夏季防热时,外墙宜设计为外保温(隔热)构造:

a)夏热冬冷地区应满足夏季防热的要求,适当兼顾冬季保温,宜为外隔热(保温)或外部隔热、内保温构造;

b)夏热冬暖地区应充分满足夏季防热的要求,其北区可适当兼顾冬季保温,宜设计外部遮阳。

2 有保温要求的地区,墙体应满足本类别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所规定的传热系数限值要求。采暖地区的墙体应尽量避免金属件或连接件直接穿透保温层;必须穿透时,应进行露点验算,不满足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围护结构保温层内侧宜设置隔气层;

4 有防热要求的地区,当采用轻质墙体结构且热惰性指标(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遮阳、通风空气间层、反射构造等综合措施。

3.5.6  当外墙为内保温(隔热)时,宜选用薄型轻质高效保温材料,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3.5.7  以隔热为主的钢结构模块化建筑房屋,可采用带有可流动空气层的幕墙做法,以增强外墙的隔热性能。

3.5.8  当外墙保温隔热构造允许时,宜设置空气隔层、铝箔反射层、防水层;当保温隔热材料可能受潮时,宜采用防水透气膜或覆铝的防水透气膜外包,使保温隔热材料保持干燥。

3.5.9  墙体中的空气隔层应密封良好,可作为非常有效的空气屏障来增强外墙或屋顶的保温隔热性能。

3.5.10  采用墙体空腔中填充纤维类保温材料时,热阻计算应考虑结构构件、连接件等热桥构件的影响,保温材料的宽度应等于或略大于立柱间距,厚度不宜小于立柱截面高度。

3.5.11  模块外墙的轻钢龙骨宜采用小方钢管桁架结构。若采用冷弯薄壁C型钢龙骨时,应双排交错布置形成断桥。当钢构件外侧保温材料厚度受限时,应进行露点验算。

3.5.12  可通过设置空腔、安装多层材料、使用隔音性能好的材料等方式提高建筑墙体的隔音性能。外墙厚度不宜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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