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攻(自钻)螺钉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自攻(自钻)螺钉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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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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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覆面板表面的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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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平面或凹进程度≤持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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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入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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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出3个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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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力学性能
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成品应注明其受压、受弯、受剪极限承载力和抗剪刚度等力学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的力学性能可依据实际构造计算确定,其受压、受弯、受剪极限承载力可取按照JGJ227 的规定得到的计算值的2倍,抗剪刚度取按照JGJ227 的规定得到的计算值;
b) 计算不能确定相应力学性能时,可按照本规程第7.3.1、7.3.2、7.3.3条规定的试验方法通过试验确定;
c) 通过试验确定极限承载力时,一组试件试验出现失效现象时的最小作用力不应小于委托单位要求的极限承载力;
d) 典型构造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委托单位要求的极限承载力。两侧设置覆面板时,受剪极限承载力和抗剪刚度不应低于相应两值之和。
表8典型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的力学性能
一侧覆面板材料(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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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压极限承载力
(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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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弯极限承载力
(kN﹒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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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剪极限承载力
[kN/(m.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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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剪刚度
(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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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刨花板(9.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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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墙体类别不低于本规程表1竖向荷载的承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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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墙体类别不低于本规程表1横向水平荷载的承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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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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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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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石膏板(1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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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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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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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550波纹钢板(0.4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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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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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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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纤维板(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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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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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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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理性能
(1) 墙体的耐火极限分级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墙体耐火极限分级
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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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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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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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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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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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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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指标(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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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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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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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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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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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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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墙体的隔热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墙体隔热性能分级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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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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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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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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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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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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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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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热系数 [W/(m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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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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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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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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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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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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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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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墙体的空气声隔声分级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墙体空气声隔声分级
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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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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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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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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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指标(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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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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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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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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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检测方法
1) 外观、填充、构造
目视检测。
2) 尺寸偏差
(1) 钢构件检验方法为:游标卡尺、钢尺和角尺、半圆塞规检查。
(2) 覆面板检验方法为:采用钢尺和靠尺现场实测。
(3) 墙体整体检验方法为:钢尺和靠尺检查。
3) 力学性能
(1) 产品受压极限承载力
产品受压极限承载力的试验方法应按照附录C进行。
(2) 产品受剪极限承载力
产品受剪极限承载力的试验方法应按照附录D进行。
(3) 产品受弯极限承载力
产品受弯极限承载力的试验方法应按照附录E进行。
4) 物理性能
(1) 产品的耐火性能
(2) 产品的耐火极限试验方法应按照应按照GB/T 9978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产品的隔热性能
产品的隔热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照应按照GB/T 13475、GB/T 848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3) 产品的隔声性能
产品的隔声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照应按照GB/T 19889.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 测试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委托单位,检测单位;
b) 产品的名称、材质、规格型号;
c) 送样日期、试验日期;
d) 测试依据及试验设备;
e) 材性试验的实测强度等级及相关规格尺寸;
f) 本标准的标准号和名称;
g) 每个试件失效的具体形式和受弯极限承载力实测值;
h) 试验前、后的试件照片;
i) 检测人员及负责人签字。
c) 检验规则
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2) 出厂检验规则
(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填充、尺寸偏差、力学性能、物理性能。
(2) 组批规则
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代号、数量100套为一批,不足100套的按一批计算。
(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4) 外观、填充
按照7.1的规定进行全数检验,检验结果应分别符合6.1、6.2的规定。
(5) 尺寸偏差
采用GB/T 2828.1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等于4.0,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a)钢构件按钢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b)面板应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且每个立面不应少于3处;
c)墙体整体应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3) 型式检验
(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尺寸允许偏差、力学性能。
(2)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d)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e) 正式定型后,当材料性能、工艺等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f) 正常生产时,每五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g) 停产一年或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1) 组批规则
产品型式检验的组批规则,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应以不少于13套的生产批作为检验批;
b) 正式定型后的产品以任意一个出厂检验合格批作为检验批。
(2) 抽样方案与判定规则
(3) 尺寸允许偏差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应符合8.2.3的规定。
(4) 力学性能
每项试验每批3套,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6.4、6.5的规定;当全部试件合格时,判定该批合格。
(5) 物理性能
每项试验每批3套,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6.6的规定;当全部试件合格时,判定该批合格。
h) 产品标志、产品合格证书
1) 产品标志
在产品的明显部位应标明下列标志:
a) 生产厂名或商标;
b) 标记和编号;
c) 其他信息参考附录F。
2) 产品合格证书
(1) 每个出厂检验或交货批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合格证书的编制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
(2) 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d) 产品标记和商标;
e) 产品的生产日期、检验日期,以及制造商的质量检验印章;
f) 制造商名称、地址及质量问题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g) 材料的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
h) 墙体产品的出厂检测告。
包装、运输和贮存
1) 包装
(1) 墙体产品的包装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如下两种形式:
a) 将墙体组件在工厂预拼装成墙体,再进行单个墙体的打包;
i) 工厂对构成墙体的单个组件按照截面规格进行打包。
(2) 产品应使用无腐蚀包装材料包装;且应采取措施,保护墙体组件变形及覆面面板损伤。
(3) 产品包装箱的明显部位应标明下列内容:
a) 产品标记和商标;
j) 制造商名称、地址;
k) 生产日期或批号;
l) 检验合格标记。
(4) 包装箱应牢固,避免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2) 运输和贮存
(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卸、防冲击、防变形等,且应避免与化学腐蚀物品混装产生锈蚀。
(2) 产品贮存处应清洁、干燥、通风和无腐蚀性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