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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标准-3
[浏览次数:706 次] [更新时间:2018-4-10]
 

7.2  氧气站

7.2.1  当生产线采用全氧燃烧工艺时,氧气的制取宜采用深冷空气分离法。空分装置应合理选取单机规模,尽量减少空分装置的设备备用。

【条文说明】7.2.1  深冷空气分离法制氧装置可同时提供氧气和氮气。

7.2.2  制氧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7.2.3  宜采用液氮、液氧系统作为后备供气系统。

7.3  氢气站

7.3.1  氢气的制取可采用水电解制氢、天然气制氢、氨分解制氢或甲醇裂解制氢。

7.3.2  制氢装置的型号、容量和台数应根据生产线氢气的耗量和使用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用;制氢装置宜选用同一型号机组作为备用。

7.3.3  氢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7.3.4  制氢装置应按工艺要求进行保温。

7.3.5  水电解制氢装置因耗电量大,宜考虑配置调峰装置。

【条文说明】7.3.5  水电解制氢装置耗电量大,因而方案设计时需适度考虑储气后备设施,以便装置进行错峰运行,提高能源利用经济效益。

7.4  给水排水

7.4.1  平板玻璃工厂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7.4.2  平板玻璃工厂生产供水系统宜采用变频供水,以降低能耗。

7.4.3  设备冷却等生产用水应采用循环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冷却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有关规定;

2  在冬夏温差较大的地区循环水泵及冷却塔宜采用变频控制;

3  循环水泵及冷却塔的型号、容量和台数配置应根据循环水量及冬夏季温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  冷却塔出风口应设置高效除水器,进风口应设置防止溅和回收装置;

5  为满足生产要求长期处于溢流状态的储水设备或生产设备的溢流水应回收至循环水系统;事故排放的洁净水宜在简单水处理后回收至循环水系统。

7.4.4  原料车间或车间浴室等需要供热水的部位,应选用高效率换热器;热水管道严格按规范进行保温。

7.4.5  平板玻璃工厂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7.4.6  阀门、管件应选用摩擦阻力小、流量系数大、密封性能好的产品;疏水阀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7.4.7  设计采用的节水型产品及节能型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有关规定。

7.4.8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量应分别计量;外购水总管、生产车间和辅助部门应设置用水计量器具。

7.5  燃料

7.5.1  燃料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产品要求选用天然气、重油、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

7.5.2  油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的凝点高于当地历年最冷月平均气温时,油罐和燃油管道应设置保温层;

2  严寒及寒冷地区燃油管道应设置伴热;

3  燃油管道伴热宜选用蒸汽外伴热或电伴热

4  阀门、管件应选用摩擦阻力小、流量系数大、密封性能好的产品。

7.5.3  天然气站设计和液化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7.5.4  煤气排送机宜采用变频调节装置,风机能力的储备系数不宜大于15%

7.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6.1  平板玻璃工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生产性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非生产性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7.6.2  集中供暖系统设计应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空气调节区设计应进行冷负荷逐项逐时计算。

7.6.3  供暖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平板玻璃工厂的废热或工业余热作为供暖一次热源;

2  当厂区只需要供暖用热或以供暖用热为主时,宜采用热水做热媒;当厂区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可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蒸汽做热媒;

3  个别距离热源较远且热负荷极小的建筑物,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使用其他形式的采暖方式;

4  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当凝结水不回收时,宜采取凝结水的综合利用措施;

5  有供暖要求且面积较大的多层建筑物应采用南、北向分环布置的供暖系统;

6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或供回水管的分支管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7  对于严寒、寒冷地区,供暖厂房开启频繁的外门和主要检修通行的外门宜设置大门热空气幕;

8  散热器应明装,其安装数量应与计算负荷相符;应采用外表面刷非金属性涂料的散热器。

7.6.4  通风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除生产厂房内的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宜采用自然通风。需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的风量储备系数不应大于10%

2  通风与除尘风机应选高效节能型风机,其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除尘器宜选用高效节能型除尘器。

3  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宜将含尘空气处理下来的粉尘回收到除尘系统所服务的工艺系统中利用,并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4  电气室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条文说明】7.6.4  发热量较大的房间设置机械排风系统,便于过渡季节利用室外渗入空气消除室内余热。

7.6.5  空气调节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中,温度、湿度及使用时间要求不同的区域,应划分为不同的空气调节系统。

2  控制室空气调节系统宜选用分体柜式空调机组、四面出风嵌入式空调机;空调机组应采用节能产品。当条件限制,控制室无处设置空调室外机时,亦可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采用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调系统。

3  有废热或工业余热可利用时,可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供冷。

 4  空气调节系统冷源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7.7  余热利用

7.7.1  平板玻璃工厂生产工艺过程及建筑物需要冷、热源时,应优先利用工厂余热。

【条文说明】7.7.1  平板玻璃工厂的余热资源存在较大回收利用潜力,应充分利用。

7.7.2  余热产生蒸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内生产和生活需要蒸汽时,应设置余热锅炉房以供蒸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2  余热锅炉宜选用烟管式或热管式,台数应根据熔窑的烟气量、烟气温度及全厂热负荷工况确定;

3  引风机选型时,风量余量宜为10%15%,风压余量应为20%30%

4  锅炉进口前的烟道应加保温层,整个烟道应加强密封;炉前烟道闸板宜选用气密性好的斜闸板。

7.7.3  余热发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平板玻璃工厂宜利用大量的废气余热资源,采用余热回收技术和装备,应用于发电;

2  各余热换热器的引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技术来调节流量和压力;

3  余热发电应选用换热效率较高的锅炉;

4  换热器应选择高效、结构紧凑、便于维护、使用寿命长的产品;

5  蒸汽换热器的蒸汽凝结水宜回收利用。

【条文说明】7.7.3  大型平板玻璃工厂有大量余热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采用余热发电技术是节能降耗的有效途径。

7.7.4  余热制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炎热地区大型平板玻璃工厂可利用大量的废气余热资源,采用饱和水蒸汽和热水为热源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装备,应用于制冷。

2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

3  制冷机房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或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

【条文说明】7.7.4  炎热地区的平板玻璃工厂,每年制冷空调耗费大量能源,利用企业内部大量的余热直接制冷,可节省大量电能。

8  能源计量

8.0.1  平板玻璃工厂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设置专职的能源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条文说明】8.0.1能源计量为节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本规定了在设计阶段为平板玻璃工厂能源计量和管理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提出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建立能源管理制度,从而在设计上为达到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限额标准打好基础。

8.0.2  能源计量装置应满足全厂和各个系统单独计量考核的要求,宜对能源计量值进行自动采集、集中管理。

8.0.3  各种原料、燃料、材料、产品进出厂均应计量。

8.0.4  水、电、蒸汽、燃料应做到生产、生活分别计量;压缩空气、氮气、氢气等耗能工质应做到工厂、车间、重点耗能设备三级计量。

【条文说明】8.0.4为了对各车间子系统实际耗能进行监测,需配置必要的测量和计量仪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标准引用标准名录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2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153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电力电缆截面的经济最佳化》IEC 287-3-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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