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材料与附件
一般要求
铝合金门窗所用材料与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常用材料与附件标准参见附录A。也可采用不低于附录A标准要求的性能和质量的其它材料。不同金属材料接触面应采取防止双金属腐蚀的措施。
铝合金型材
基材壁厚及尺寸偏差
外门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
门、窗用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壁厚除应满足5.1.2.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外门不应小于2.4mm,内门不应小于2.0mm;
b) 外窗不应小于2.0mm,内窗不应小于1.6mm。
有装配关系的外门窗型材,其尺寸偏差宜采用GB/T 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有装配关系的内门窗型材,其尺寸偏差应不低于GB/T 5237.1规定的高精级。
表面处理
铝合金型材应根据门、窗的不同使用环境选择符合GB/T 5237.2~5237.5规定的表面处理类型,型材表面处理层的适用范围和厚度要求尚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铝合金型材装饰面表面处理层适用范围及厚度要求
表面处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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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极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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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泳涂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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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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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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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a及厚度b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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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门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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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极氧化+封孔
阳极氧化+电解着色+封孔
膜厚级别不低于 AA15
局部膜厚≥12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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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光或消光透明漆膜
膜厚级别 A、B
(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9µ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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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平面效果;
砂纹、二次喷涂木纹立体效果;
装饰面局部厚度≥50µ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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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涂层(高性能金属漆)
装饰面局部膜厚≥55µm
三涂层(一般金属漆)
装饰面局部膜厚≥34µm
二涂层
(单色漆;珠光云母漆)
装饰面局部膜厚≥25µ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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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门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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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极氧化+封孔
阳极氧化+电解着色+封孔
阳极氧化+染色+封孔
膜厚级别不低于AA10
局部膜厚≥8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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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光或消光有色漆膜
膜厚级别 S
(阳极氧化膜局部膜厚≥6µ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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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纹、皱纹、大理石纹、立体彩雕纹、热转印木纹、金属效果
装饰面局部厚度≥40 µ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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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适用于外门窗的表面处理层也可用于内门窗;但适用于内门窗的表面处理层不应用于外门窗。
b 电泳涂漆、喷粉和喷漆型材某些装饰表面(如内角、凹槽等)的膜层厚度允许低于规定值,但不应出现露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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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
5.1.3.1 门窗玻璃应采用符合GB 11614规定的平板玻璃及其制品。
5.1.3.2 保温型、隔热型、保温隔热型门窗宜分别选用符合JC/T 2304规定的保温型、隔热型、保温隔热型玻璃。
5.1.3.3 可调节遮阳的隔热型、保温隔热型门窗宜选用符合JG/T 255规定的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
5.1.3.4 隔声型门窗应根据外门窗和内门窗的不同性质噪声源选用符合隔声要求的玻璃。
5.1.3.5 耐火型门窗应采用符合GB 15763.1规定的耐火完整性不小于0.5h的防火玻璃。
钢材
门窗所用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采用其它黑色金属材料,应根据使用需要,采取热浸镀锌、锌电镀、黑色氧化、防锈涂料等防腐处理。
密封及弹性材料
5.1.5.1 门窗玻璃镶嵌、杆件连接和附件装配所用密封胶应符合GB/T 14683的规定;门窗安装所用密封胶应符合JC/T 881的规定;隐框窗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符合GB 16776的规定。
5.1.5.2 门窗所用密封胶应具有与所接触的各种材料、附件的相容性和与所需粘接基材的粘结性。各种硅酮类密封胶不应含有烷烃类增塑剂(白油),按GB/T 31815进行的烷烃类增塑剂定性试验结果应为未检出。
5.1.5.3 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应采用符合GB/T 24267规定的阻燃密封胶,且其耐火性能应达到GB 23864规定的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0h,并应符合5.1.5.2条要求。
5.1.5.4 应根据门窗的使用环境和功能要求选择单一材质或复合材质密封胶条(参见附录B),并应考虑密封胶条与其接触部位材料的相容性和污染性。
5.1.5.5 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条应根据其使用部位需要选择阻燃密封胶条,并在适当部位选用遇火膨胀密封胶条。
5.1.5.6 玻璃支承块、定位块等弹性材料应符合JGJ 113玻璃安装材料的有关规定。
5.1.6 五金配件
门窗框扇连接、锁固用功能性五金配件应满足整樘门窗承载能力的要求,其反复启闭性能应满足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要求。
5.1.7 紧固件
门窗组装机械联接应采用不锈钢紧固件。不得使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受力联接用紧固件。
外观及表面质量
产品表面应洁净、无污迹。框扇铝合金型材、玻璃表面应无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
5.2.2 镶嵌密封胶缝应连续、平滑,不应有气泡等缺陷;封堵密封胶缝应密实、平滑。密封胶缝处的铝合金型材装饰面及玻璃表面不应有外溢胶粘剂。
5.2.3 框扇铝合金型材在一个玻璃分格内的允许轻微表面擦伤、划伤应符合表5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的型材喷粉、喷漆表面擦伤和划伤,可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修饰,修饰后应与原涂层的颜色基本一致。
表5 门窗框扇铝合金型材允许轻微的表面擦伤、划伤要求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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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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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侧
|
室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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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伤、划伤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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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伤总面积
mm2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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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划伤总长度
mm
|
≤150
|
≤100
|
擦伤和划伤处数
|
≤4
|
≤3
|
尺寸
5.3.1 规格
5.3.1.1 规格系列
门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应符合GB/T 5824规定的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的指定规格。
门窗宽、高构造尺寸应根据门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或构造尺寸),按照实际应用的门窗洞口装饰面层厚度、附框和安装缝隙尺寸确定。
5.3.1.2 单樘门窗
单樘门、窗的宽、高尺寸规格,应优先采用GB/T 5824规定的基本门、窗规格,或GB/T 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门、窗尺寸。
5.3.1.3 组合门窗
由两樘或两樘以上的单樘门、窗采用拼樘框连接组合的门窗(如带形窗、条形窗、连窗门等),其宽、高构造尺寸也应与GB/T 5824规定的洞口宽、高标志尺寸相协调。
5.3.2 门窗及装配尺寸
5.3.2.1 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
门窗尺寸及形状允许偏差和框扇组装尺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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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范围
|
允许偏差
|
门
|
窗
|
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尺寸
|
≤2000
|
±1.5
|
>2000~3500
|
±2.0
|
>3500
|
±2.5
|
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尺寸
对边尺寸差
|
≤2000
|
≤2.0
|
>2000~3500
|
≤3.0
|
>3500
|
≤4.0
|
对角线尺寸差
|
≤2500
|
2.5
|
>2500
|
3.5
|
门窗框与扇搭接宽度
|
——
|
±2.0
|
±1.0
|
框、扇杆件接缝高低差
|
相同截面型材
|
≤0.3
|
不同截面型材
|
≤0.5
|
框、扇杆件装配间隙
|
——
|
≤0.3
|
5.3.2.2 玻璃镶嵌装配尺寸
门窗框、扇玻璃镶嵌装配尺寸应符合JGJ 113规定的玻璃最小装配尺寸要求。
采用结构装配玻璃的隐框窗,其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计算要求。
5.4 装配质量
5.4.1 需要涂胶密封处理的加工端头、豁口,在装配前应进行清洁。
5.4.2 门窗框、扇杆件连接牢固,装配间隙应进行有效的密封。
5.4.3 门窗附件安装牢固,开启扇五金配件操控灵活,门窗启闭无卡滞。
5.4.4 紧固件就位平正,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封处理。
5.5 构造
5.5.1 门窗框扇杆件间的连接构造应牢固可靠,人接触的部位应平整,外露的孔洞及加工边缘尖角宜进行封堵包饰。。
5.5.2 应根据门窗的功能和设计使用要求设置童锁、防坠落、防夹手、防雷等安全性装置。
5.5.3 宜根据门窗的功能和设计使用要求设置微通风、防蚊纱、披水板等功能性装置。
5.5.4 门窗附件、五金配件的安装连接构造应具有更换和维修的便利性。
5.5.5 门窗下框不宜开设贯通型安装孔。
5.5.6 隐框构造的玻璃下端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和玻璃面板支承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托条截面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能承受该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载设计值。中空玻璃的托条应能托至外片玻璃。
5.5.7 隐框构造的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硅酮结构密封胶应能承受外侧面板传递的荷载和作用,其有效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7mm。
5.6 性能
5.6.1 抗风压性能
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分级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在性能分级指标值P3作用下,主要受力杆件面法线挠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并不得出现使用功能障碍;在1.4P3风压作用下不得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坏。
表7 门窗主要受力杆件面法线挠度允许值 单位为毫米
支承玻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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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玻璃、夹层玻璃
|
中空玻璃
|
相对挠度值
|
L/100
|
L/150
|
挠度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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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L为主要受力杆件的支承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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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水密性能
外门窗的水密性能分级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在性能分级指标值△P作用下,不得发生严重渗漏现象。外门的水密性能值△P不应小于150Pa,外窗的水密性能值△P不应小于250Pa。
地弹簧平开门和其它无下框的门无水密性能要求。
5.6.3 气密性能
门窗的气密性能分级及指标绝对值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具有气密性能要求的门窗,其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l不应大于2.5 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不应大于7.5 m3/(m2·h)。
注:门窗的气密性能指标即单位开启缝长或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可分为正压和负压下测量的正值和负值。
5.6.4 隔声性能
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外门窗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 w+ C tr)” 作为分级指标;内门窗以“计权隔声量和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 w+ C)” 作为分级指标。外门窗的隔声性能值不应小于25dB,隔声型门窗的隔声性能值不应小于30dB。
5.6.5 保温性能
门窗的保温性能分级应符合GB/T 8484的规定。保温型门窗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2.5 W/(m2.K),抗结露因子CRF应与其使用环境相适应。
5.6.6 隔热性能
门窗隔热性能指标太阳得热系数SHGC分级应符合表8的规定。隔热型门窗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5。
表8 门窗隔热性能分级
分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分级指标值
SHGC
|
0.8≥SHGC
>0.7
|
0.7≥SHGC
>0.6
|
0.6≥SHGC
> 0.5
|
0.5≥SHGC
>0.4
|
0.4≥SHGC
>0.3
|
0.3≥SHGC
>0.2
|
SHGC
≤0.2
|
5.6.7 耐火完整性
耐火型门窗的耐火完整性时间(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某一面受火时能阻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极限时间)应不低于0.50h。
5.6.8 采光性能
外窗采光性能指标及分级应符合GB/T 11976的规定。有天然采光要求的外窗,其透光折减系数Tr应不小于0.45;具有辨色要求的门窗,其颜色透射指数Ra不应小于60。
同时有隔热性能要求的外窗,尚应综合考虑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5.6.9 防沙尘性能
外门窗防沙性能以一定压差和时间内通过单位开启缝长进入室内沙的质量M为分级指标;防尘性能以一定压差和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进入室内可吸入颗粒物透过量C为分级指标。门窗防沙、防尘性能分级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
具有防沙性能要求的外门窗,其防沙性能指标M不应大于6g/m ;具有防尘性能要求的外门窗,其防尘性能指标C不应大于60.0mg/m2。门窗防沙尘性能指标具体要求应根据其应用所在地区的沙、尘天气情况和使用要求,参照GB/T 31433-2013附录A确定。
5.6.10 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
外门窗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以发射物的质量m和速度v为指标,其分级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具有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要求的外门窗,应按GB/T 29738-2013附录B的规定,根据其应用所在地基本风速、建筑物防护级别和安装高度确定相应的冲击级别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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