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内的排烟措施和疏散措施。
E.5.9 在具有较多可燃物附近的建筑结构,应进行下列的评定:
1 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建筑的结构和外围护结构的可燃性和防火能力;
3 人员疏散的通道。
附录F 可靠性风险管理
F.1 一般规定
F.1.1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的风险可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低风险、较低风险、可接受风险和不可接受风险等四种风险水平。
F.2 可靠性风险等级评估
F.2.1 对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应根据表F.2.1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可靠性设计风险评估表F.2.1
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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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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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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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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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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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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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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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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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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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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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的公共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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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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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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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
|
普通的住宅和办公楼等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小型的或临时性贮存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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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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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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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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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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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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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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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5年
|
|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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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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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25年
|
25年
|
低于25年
|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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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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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50年
|
50年
|
低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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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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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于100年
|
100年
|
低于100年
|
3
|
设计资质和资格
|
设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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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一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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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的资质
|
不具有相应的资质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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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员
|
-
|
具有高一等级资格
|
具有相应的资格
|
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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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法
|
分项系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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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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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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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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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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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靠指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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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规定可靠指标+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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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规定可靠指标+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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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规定可靠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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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规定可靠指标
|
6
|
设计项目
|
安全性
|
-
|
承载能力、整体稳固性
|
仅有承载能力
|
无或不符合规范要求
|
|
7
|
适用性及耐久性
|
-
|
适用性、耐久性
|
仅有适用性
|
无或不符合规范要求
|
|
8
|
结构重要性系数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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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安全等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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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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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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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二级安全等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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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5
|
≥1.0
|
<1.0
|
三级安全等级结构
|
≥1.0
|
≥0.95
|
≥0.9
|
<0.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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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计各类建筑安全等级
|
甲、乙类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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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级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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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级为二级
|
安全等级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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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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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级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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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级为二级
|
安全等级为三级
|
-
|
丁类建筑
|
安全等级为二级
|
安全等级为三级
|
-
|
-
|
F.2.2 当评估中出现的风险水平I和II的项目分别不低于总项目的10%和50%且未出现风险水平IV的项目时,其可靠性风险等级宜为A级。
F.2.3 当评估中出现的风险水平II的项目不低于总项目的60%且未出现风险水平IV的项目时,其可靠性风险等级宜为B级。
F.2.4 当评估中出现的风险水平III的项目不低于总项目的60%且未出现风险水平IV的项目时,其可靠性风险等级宜为C级。
F.2.5 当评估中出现风险水平IV的项目时,其可靠性风险等级应为D级。
F.3 评估要求
F.3.1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的风险等级,应达到C级、B级或A级。
F.3.2 对评估等级为D级的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应修改设计并重新对其可靠性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附录G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G.1 一般规定
G.1.1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环境的侵蚀性确定。
G.1.2 结构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使结构构件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限值的年限不小于其设计使用年限。
G.1.3 结构构件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保证构件质量的预防性处理措施、减小侵蚀作用的局部环境改善措施、延缓构件出现损伤的表面防护措施和延缓材料性能劣化速度的保护措施。
G.2 设计使用年限
G.2.1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G.2.2 必须定期涂刷的防腐蚀涂层等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为20年~30年。
G.2.3 预计使用时间较短的建筑物,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小于30年。
G.3 环境影响种类
G.3.1 结构的环境影响可分成无侵蚀性的室内环境影响和侵蚀性环境影响等。
G.3.2 当把无侵蚀性的室内环境视为一个环境等级时,宜将该等级分为无高温的室内干燥环境和室内潮湿环境两个层次。
G.3.3 根据环境侵蚀性的特点,宜将环境侵蚀性分为下列的作用:
1 生物作用;
2 与气候等相关的物理作用;
3 与建筑物内外人类活动相关的物理作用;
4 介质的侵蚀作用;
5 物理与介质的共同作用。
G.3.4 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损伤时宜归为生物作用:
1 木结构的虫蛀和腐朽等;
2 植物根系造成的损伤;
3 动物粪便和细菌等造成的损伤。
G.3.5 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的损伤宜归为与气候等相关的物理作用:
1 构件或材料出现冻融损伤;
2 出现因风沙造成的磨损和水的流动造成损伤;
3 太阳辐射及相应的高温造成聚合物材料的老化;
4 温度、湿度等的变动使结构构件出现变形和开裂
5 温度、湿度等的变动使结构构件中的介质膨胀;
6 随水份进入构件材料内部的介质结晶造成的损伤等。
G.3.6 结构构件出现的下列损伤,宜归为与人类生产相关的物理作用:
1 高速气流或水流造成的空蚀;
2 人员活动造成的磨损;
3 撞击造成的损伤;
4 设备等高温、高湿等造成的损伤;
5 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有机材料的老化等。
G.3.7 介质的侵蚀作用可分成下列几种类型:
1 环境中或生产过程中的酸性介质或碱性介质直接造成的损伤;
2 环境中或生产过程中的介质与构件出现化学不相容现象;
3 环境中或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加速高分子聚合物材料的老化或性能的劣化等。
G.4 耐久性极限状态
G.4.1 各类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依据环境侵蚀和材料的特点确定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和限值。
G.4.2 对木结构宜以下列生物作用现象作为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出现霉菌造成的腐朽;
2 出现虫蛀现象;
3 发现受到白蚁的侵害等。
G.4.3 对木结构宜以下列状况作为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胶合木结构防潮层丧失防护作用或出现脱胶现象;
2 木结构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3 构件出现翘曲、变形和节点区的干缩裂缝。
G.4.4 对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外包钢管和组合钢结构的型钢构件等,宜以下列现象作为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锈蚀迹象;
2 防腐涂层丧失作用;
3 构件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4 特殊防腐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G.4.5 对铝合金、铜及铜合金等构件及连接,宜以下列现象作为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表观的损伤;
2 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3 专用防护措施失去作用。
G.4.6 对混凝土结构的配筋和金属连接件,宜以下列状况作为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预应力钢筋和直径较细的受力主筋具备锈蚀条件;
2 构件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3 混凝土构件表面出现锈蚀裂缝;
4 阴极或阳极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G.4.7 对砌筑和混凝土等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结构构件,宜以下列现象作为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表面出现冻融损伤;
2 构件表面出现介质侵蚀造成的损伤;
3 构件表面出现风沙和人为作用造成的磨损;
4 表面出现高速气流造成的空蚀损伤;
5 因撞击等造成的表面损伤;
6 出现生物性作用损伤。
G.4.8 对聚合物材料及其结构构件,宜以下列现象作为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因光老化,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2 因高温、高湿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3 因介质的作用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G.4.9 对具有透光性要求的玻璃构配件,宜以下列现象作为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聚合物材料及其结构构件,宜以下列现象作为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结构构件出现裂纹;
2 透光性受到磨蚀的影响;
3 透光性受到鸟类粪便影响等。
G.4.10 结构构件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及其损伤机理,应作为采取各种耐久性措施的依据。
G.5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和措施
G.5.1 建筑结构的耐久性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设计:
1 经验的方法;
2 半定量的方法;
3 定量控制耐久性失效概率的方法。
G.5.2 对缺乏侵蚀作用或作用效应统计规律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宜采取经验方法确定耐久性的系列措施。
G.5.3 采取经验方法保障的结构构件耐久性宜包括下列的技术措施:
1 保障结构构件质量的杀虫、灭菌和干燥等技术措施;
2 避免物理性作用的表面抹灰和涂层等技术措施;
3 避免雨水等冲淋和浸泡的遮挡和排水等技术措施;
4 保障结构构件处于干燥状态的通风和防潮等技术措施;
5 推迟电化学反应的镀膜和防腐涂层等技术措施以及阴极保护等技术措施;
6 做出定期检查规定的技术措施等。
G.5.4 具有一定侵蚀作用和作用效应统计规律的结构构件,可采取半定量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G.5.5 半定量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宜按下列步骤确定环境的侵蚀性:
1 环境等级宜按侵蚀性种类划分;
2 环境等级之内,可按度量侵蚀性强度的指标分成若干个级别。
G.5.6 半定量设计方法的耐久性措施宜按下列方式确定:
1 结构构件抵抗环境影响能力的参数或指标,宜结合环境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2 结构构件抵抗环境影响能力的参数或指标,应考虑施工偏差等不定性的影响;
3 结构构件表面防护层对于构件抵抗环境影响能力的实际作用,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G.5.7 具有相对完善的侵蚀作用和作用效应相应统计规律的结构构件且具有快速检验方法予以验证时可采取定量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G.5.8 当充分考虑了环境影响的不定性和结构抵抗环境影响能力的不定性时,定量的设计应使的预期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时间不小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附录H 结构整体稳固性
H.1 一般规定
H.1.1 本附录适用于偶然荷载引起的结构整体稳固性的设计。对于如火灾、极度腐蚀等非荷载引起的结构整体稳固性,可参考相关规范的规定;对于设计、施工、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疏忽,应通过严格管理控制。
H.1.2 进行结构整体稳固性设计,应区分与结构整体稳固性有关的偶然作用的类型。当有几个偶然作用可能会同时出现或相继出现时,应考虑这些偶然作用同时出现或相继出现的联合作用。
H.1.3 影响结构整体稳固性的偶然作用类型可按下列形式划分:
1 由自然或一般人类活动引起的危险;
2 故意的或人为制造的危险,如蓄意破坏和恐怖袭击;
3 错误和疏忽;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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