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3.11装配式结构构件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构件轴线
|
竖向构件(柱、墙板、析架)
|
8
|
经纬仪及尺量
|
位置
|
水平构件(梁、楼板)
|
5
|
|
标高
|
梁、性、墙板
楼板底面或顶面
|
±5
|
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
构件垂
直度
|
柱、墙板安装后的高度
|
≤6m
|
5
|
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
>6m
|
10
|
构件倾斜度
|
梁、桁架
|
5
|
经纬仪或
吊线、尺量
|
相邻构件
平整度
|
梁、楼板底面
|
外露
|
3
|
2m靠尺和塞尺量测
|
不外露
|
5
|
柱、墙板
|
外露
|
5
|
不外露
|
8
|
构件搁置长度
|
梁、板
|
士10
|
尺量
|
支座、支垫
中心位置
|
板、梁、柱、墙板、桁架
|
10
|
尺量
|
墙板接缝宽度
|
±5
|
尺量
|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拉线、水准仪、经纬仪等辅助量具实测。
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记录:
1 工程设计文件、预制构件制作和安装的深化设计图、设计变更文件。
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相关性能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4 主要材料及配件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5 预制构件安装施工验收记录。
6 钢筋套筒灌浆或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施工检验记录,对于套筒灌浆接头应提供密实度检测报告及现场套筒灌浆全过程的影像资料。
7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8 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坐浆材料强度等检测报告。
9 外墙淋水试验、喷水试验记录;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蓄水试验记录。
1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12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 其他文件和记录。
7.1.2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的见证检测或实体检验满足本导则、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7.1.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组织、记录,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本规程规定进行。
7.1.4 根据建筑物的层数,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拆分为2-3个施工段,每个施工段由8-10层组成。主体结构由:构件(外墙板、叠合梁、内墙板、叠合楼板、其它构件)安装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模板分项工程组成。
7.1.5 施工段内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可进行该施工段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电气及采暖工程等的施工。
7.1.6 构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6要求。
表7.1.6 构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柱、墙等竖向结构构件
|
标高
|
±10
|
中心线位置
|
5
|
垂直度
|
5
|
梁、楼板等水平构件
|
中心线位置
|
5
|
标高
|
±10
|
外墙板面
|
板缝宽度
|
±5
|
通长缝直线度
|
5
|
接缝高低差
|
5
|
7.1.7 对外墙接缝应进行防水性能抽查,并做淋水试验。渗漏部位应进行修补。每栋房屋淋水试验的数量,每道墙面不少于 10%~20%的缝,且不少于一条缝。试验时,在屋檐下竖缝1.0m 宽范围内淋水 40min,应形成水幕。
7.1.8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验收合格,且没有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安装施工和使用要求的缺陷;
3 一般项目中允许偏差项目合格率大于等于80%,允许偏差不得超过最大值的1.5倍,且没有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安装施工和使用要求的缺陷。
7.2 主控项目
7.2.1 分项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施工图和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施工所用各种材料、连接件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测试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检报告;
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2.2 预制构件和结构之间的连接、叠合、复合、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尚应提交下列文件:
1 钢筋连接、机械连接的节点构造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2 构件叠合和构件连接部位的后浇混凝土或砂浆强度检测报告;
3 外墙防水工程进场材料的复验报告、淋水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3 一般项目
7.3.1 现场装配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6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拉线、水准仪、经纬仪等辅助量具实测。
7.3.2 钢筋分项工程、模板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4.1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附录A中表A.0.1规定;
2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附录A中表A.0.2规定;
3 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附录A中表A.0.3规定,还应满足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7.4.2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4.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