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构造节点要求
7.2轻型墙板在组成结构剪力墙时,L型、十字型墙的连接方式应基本满足图7.2.1-1的要求。
图7.2.1-1墙板与墙板连接构造节点
8 轻型桁架构造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组成轻型桁架的弦杆、腹杆规格木基条板材质等级应达到I级; 桁架间
的檩条梁(包括屋脊梁)、垂直支撑杆件用的规格木基条板材质等级应达到I级;
杆件以及节点应采用满足材质规格板材以及强度等级的玻纤增强覆面规格木基
板,按截面尺寸要求组坯叠层错缝拼接粘合在模具内一次成型为桁架,全部表层
采用玻纤胶液复合覆面封闭制作而成。
8.1.2 轻型桁架跨距应控制在12m及以内;三角形桁架和梯形、多边形桁架的高跨比最小限值分别为1/5和1/6;大跨桁架需起拱宜取桁架跨度的1/200并应保持桁架高跨比不变;
8.1.3桁架厚度均为70mm;上弦杆和中央腹杆的截面宽按桁架跨距在80mm~140mm范围;下弦杆的截面宽按桁架跨距在100mm~160mm范围;桁架腹杆截面宽80mm。
8.1.4 桁架杆件作受压稳定验算时,平面内计算长度取节点间距的0.8倍;平面
外桁架上弦计算长度取侧向檩条连接点间距离;腹杆计算长度取节点间距离。
8.1.5 桁架内力计算时,桁架支座应与剪力墙顶面可靠连接并与墙骨柱在同一轴线上。一端支座为固定铰接,另一端为活动铰接;一般计算支点为端部第1分节点。
8.1.6 桁架设计时,仅上弦杆有荷载作用时,桁架自重简化为全部平均作用在上弦节点上,若桁架上下弦杆均有荷载作用时,则桁架自重简化为分别各半平均作用在上下弦节点上;
8.1.7桁架内力计算,可按各节点铰接,荷载集中在各节点上,计算各杆件轴力并进行强度和稳定验算;杆件的轴力可取杆件两端轴力的平均值;上弦杆檩条传递的节间荷载按压弯构件截面验算;当檩条作用在上弦节点处时,应验算桁架支座达施工允许极限偏差时,对桁架不利影响;连接节点应进行承载力、抗拉和抗剪验算;支座与下部结构的连接节点应作风的上拔力、承压验算;
上弦跨间有荷载作用时,其弯矩按简支梁计算;节点处支座弯矩设计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M = -1/10(g+q)l 2
式中: g、q——桁架上弦杆作用的均布恒载、活载(或雪载)设计值;
l——杆件的计算长度杆件的计算长度
按施工安装验收要求,桁架支座轴线与支承面的中心线的偏差不应超过10mm。
8.1.8桁架压杆计算长度在桁架平面内时,弦杆和腹杆取节点中心间长度;桁架平面外时,上弦取檩条间的长度,腹杆取节点中心或竖向支撑节点间的长度。
8.1.9桁架支座与下部结构的连接节点应进行风的上拔力;桁架搁置墙面的风荷载作用;屋盖剪力作用以及桁架支座局部承压验算;
屋盖桁架支座与墙体应可靠连接,其节点需抵抗屋盖风荷载引起的上拔力;外墙体风荷载形成的水平力;屋盖受垂直桁架作用力形成的桁架轴力以及支承面的承压验算。
8.2 构造节点要求
8.2.1轻型桁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基本构造应满足图8.2.1-1的要求。
图8.2.1-1轻型屋架与墙体连接构造
9 连接设计
9.1一般规定
9.1.1 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连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更强连接节点”原则,连接节点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发生破坏
造成结构承载力和变形失控而降低结构安全度。
2)节点的作用力和传力必须明确、清晰,设计和制作、施工安装应保证与
节点连接的构件可靠承担相应分配的应力。
3)节点连接应符合构件边界条件,同时必须充分考虑超静定原则,提高偶
然事件产生作用,节点不致因此造成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
9.1.2 相关连接构件的节点要求以及基础连接见本规程相关章节的规定。
10 地基与基础
10.1一般规定
10.1.1 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10.1.2应对拟建场地表层填土的分布范围、埋深以及岩土工程性质作地基勘察并作出评价,若有不确定因素可布置原位测试孔进行静力触探。
10.1.3对工程采用的基础形式、大小尺寸应按照上部结构荷载和作用力、地质状况以及周围环境条件和适用要求等综合情况确定。
10.1.4针对本建筑结构特点宜基础浅埋,在满足地基土承载力、变形和上部结构抗倾覆崁固要求的条件下,采用表层土作为持力层;同时应考虑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由于本规程的建筑结构楼层3层且自重较轻,一般浅层土容易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若在拟建场地周围附近有勘察资料等可供参考利用时,可采用人工试挖、小螺纹孔等进行浅层勘察,确定基础必须埋置在达到承载力和变形的老土上,否则应进行地基土处理使之达到要求。
10.2 地基基础
10.2.1基础高度不宜小于700mm,埋深不宜小于500mm,基底应设置垫层且厚度不应小于100mm。
10.2.2当地基持力层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是,应进行地基加强处理。同一结构单元应采用相同的地基处理措施。
10.2.3本结构体系宜采用混凝土刚性或配筋条形基础或其它适用基础形式。
10.2.4 采用预制实心砌体基础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确保基础整体刚度。
10.2.5具有地下室应进行抗浮验算;其基础底板、墙板以及顶板的尺寸、配筋、抗渗等级、抗裂以及裂缝宽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0.2.6室内外管网应考虑预留,其连接应考虑地基变形的影响。
对于生活垃圾土、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浜填吹填土以及流塑黄土等不能作为持力层,建筑垃圾及工业无毒害废渣填土须进行机械碾压、振动压实处理达到承载力要求。对于底层地坪建议采用混凝土现浇并做好建筑防潮防水措施。为确保基础布置与上部结构受力协调,上部结构竖向永久荷载作用合力点与基础形心应尽可能接近,其偏心距不宜超过偏心方向基础尺寸的15%。
10.3 基础与上部结构连接构造
10.3.1 基础应设上部墙体插入槽口,与上部结构连接构造要求以及混凝土条形基础的最小构造应满足图10.3.1标注的尺寸要求。若基础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
10.3.2 上部抗侧力剪力墙的封边板和墙骨柱与基础应有可靠锚固,采用预埋金属拉条或锚固螺栓应采用热浸镀锌处理,连接的数量、直径应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同一部位不应少于两根拉条或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
10.3.3 基础与上部墙体应保证紧密接触,可采用预埋墙体然后与基础整体现浇或在插入槽口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埋人基础的墙段必须采用细石混凝土灌实,并且灌浆面应高于基础面不小于100mm。
图10.3.1 条形基础尺寸及与上部墙体连接构造(单位:mm)
上部结构的墙体必须与基础形成可靠连接,墙体倾覆力矩受拉作用主要依靠锚固作用承担,墙体内灌浆能确保墙体的锚固效果和整体刚度,灌浆面抬高与基础面错开,能避免基础到墙体过度的刚度突变,建议预埋墙体和拉接锚固件并与基础同步现浇完成。宜采用统一的强度等级混凝土施工。应对基础、灌浆混凝土同条件制作试块。
11 施工与质量验收
11.1 施工要求(搬运与安装)
11.1.1 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工程或类似结构工程施工经验,建立完整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过程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施工前应按照施工图和本规程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建造。
11.1.2 结构构件应由专业制作企业按有效的设计文件要求在工厂加工制作;出厂产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合格证书和相关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11.1.3 运输必须注意成品保护,进场吊卸及搬运应防止意外损伤、施工现场堆放应避免造成构件变形以及长时间热晒雨淋。
11.1.4 结构构件的产品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构件名称、编号和规格尺寸;
2)执行产品标准名称、基材材质等级;
3)质量等级和外观等级;
4)安装前后、正反以及吊装、支撑位置的标记;
5)质量认证标识、制作厂家名称、生产和出厂日期。
11.1.5 构件为平面受力结构时,搬运及吊装安装就位过程应设置平面外稳定临时支撑措施,防止发生失稳倾覆事故。
11.1.6 构件安装过程中的开孔和损伤部位应及时采用胶粘剂进行表面封闭。不得在承重墙体或楼板上进行破槽埋管施工。
11.1.7 施工安装主要流程应按图11.1.6步骤顺序进行:
构件出厂应具备出厂合格证,厂家应根据设计文件对每个构件进行编号,设定吊点及方向标示,方便施工现场的堆放、检查、验收以及安装时吊装顺序的控制。施工前建议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进行试安装,总结调整完善施工方案。安装过程要及时检查完成部分的结构质量,施工临时支撑要及时可靠,确保后续施工的安全可靠性。遇到雨、雪、雾以及风力大于5级,不得进行吊装安装作业。
11.1.7 楼盖、屋盖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楼梯平台板在对应墙板上采用附加搁置支撑和屋面檩条在桁架上弦杆采用的挡块均应采用粘锚结合固定等各类后置锚栓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要求进行锚栓抗力验算和现场达标检测。锚栓有外露部分应采用粘结剂全面遮盖封闭;
2)楼板与底部支撑墙体的黏贴应楼板与楼板的拼接应;
3)屋盖桁架应安装定位准确,确保横平竖直;在尚未完成设计规定的支撑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持桁架的垂直稳定,防止发生倾覆甚至整体连续倾覆事故;
11.1.8 墙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墙板竖立校正后,应及时设置临时支撑,在施工场地风力较大时应采取防止墙体倾覆的加强支撑的措施。
2)墙体安装应确保垂直、竖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水平方向偏差不应大于5mm。
11.2 质量验收规定
11.2.1 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有效的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以及相关设计文件资料;
2)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相关有效的性能及力学检测报告、进入施工场地的现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日志和记录。
11.2.2 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工程应对下列进场材料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胶粘剂的强度性能指标;
2)结构受弯构件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能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构件不发生开裂等损伤现象,最大挠度不大于表11.2.2的规定,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
表11.2.2 构件挠度限值
构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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挠度限值
|
楼盖轻型结构楼板
|
l/250(组合作用)
|
屋盖檩条梁
|
l≤3.5m:l/200
|
吊顶中受弯杆件
|
l/360
|
11.2.3 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轻型结构楼板、轻型结构墙板、轻型桁架以及屋盖檩条、屋面面板的安装和粘接,。受力构件间的的胶合接缝过程和节点加强措施的记录;
2)支撑构件、预设及预埋件、连接安装,包括固定锚栓防锈处理以及表面防腐密封;
3)管线在结构构件的开孔以及密封处理;
4)墙体与基础的连接、灌浆以及地基土、回填土和基础施工记录。
5)保温、隔热、隔声、防水、防潮的处理构造;
11.2.4 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工程的检验批的划分、检查数量和合格判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检验批应按楼层、变形缝、施工分段划分;
2)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且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全数检查。
3)本规程主控项目的抽查样本应全部符合规定;
4)泵规程一般项目的抽查样本至少应达到80%符合规定,但不允许出现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针对偏差类型的检验项目,不得超出规定指标的1.5倍的偏差值。
11.2.5 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程的条文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时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配套使用;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电气及建筑防火等施工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一、 主控项目
11.2.6结构构件规格尺寸、规格木基板条质量分类、覆面规格结构板物理及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以及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并应按照下列条款进行复验:
1)规格木基板条质量分类、覆面规格结构板、胶粘剂物理及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以及本规程的规定;
2)结构构件出厂合格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及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和标识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量测和外观观测观测检查
11.2.7受弯构件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跨中挠度的性能见证取样复验
检查数量: 楼板、檩条、屋面板各随机抽取3个
检验方法: 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11.2.8 构件的支撑、支撑、胶合接缝、连接等的位置、节点作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松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施工记录;观察、量测;用手推拉扳动检查。
11.2.9 现场配制的胶粘剂的力学性能现场施工每个检验批同条件制作养护一组试件见证取样送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复验报告。
11.2.10 每层的受力构件安装的临时稳定支撑,应达到胶粘剂强度75%养护龄期后,方可拆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二、 一般项目
11.2.11 材料进场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按批次进行检查,并按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存放,防止受压和变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验收记录。
11.2.12 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12的规定.
表11.2.12 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1
|
轴线位移
|
10
|
采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
2
|
楼层标高
|
±15
|
采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
3
|
构件之间的胶合接缝
|
±1
|
用钢尺检查
|
4
|
墙体、桁架垂直度
|
5
|
采用2m指针式靠尺或
吊线与钢尺检查
|
5
|
墙体、桁架侧向弯曲
|
L/1000且
≤10
|
采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
6
|
墙体、楼、屋盖表面平整
度(两侧面)
|
4
|
用2m靠尺、塞尺检查
|
7
|
轻型结构楼板、桁架、屋
面板、檩条梁搁置长度
|
+10
-5
|
用钢尺检查
|
8
|
桁架、檩条梁支座轴线与支承面的中心线的偏差
|
10
|
用钢尺检查
|
9
|
桁架、檩条梁支座标高
|
±5
|
用水准仪检查
|
9
|
相邻墙板表面高低差
|
±3
|
用2m靠尺、塞尺检查
|
10
|
相邻墙板表面平整度偏差
|
4
|
用2m靠尺、塞尺检查
|
11
|
建筑全高垂直度
|
H/2000
|
用经纬仪检查
|
12
|
屋盖支撑系统的完整性
|
符合设计
|
对照设计文件,实际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
注:L、H分别为构件长度和建筑总高;
12 防护与维修
12.1 一般规定
12.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土建施工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提供《房屋结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结构主要组成材料;
2)结构连接位置,可承重安装部位及荷载限制;
3)使用注意事项;
4)日常防护与定期维护要求;
5)承包单位保修责任。
12.1.2 房屋交付使用后,须向物业部门递交房屋结构竣工图,并应建立房屋结构检查和维修技术档案,对房屋检查和维修情况详细和准确地记录在案。
12.2防护与维修
12.2.1 房屋结构的日常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对墙体发生强烈撞击或锐器接触;
2)应避免主要受力构件长时间受超过60℃的高温或明火侵害;
3)墙体和楼屋盖上悬挂荷重、位置应符合设计相关规定;
12.2.2 对长期暴露在室外和承担集中荷载、变形敏感部位,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12.2.3 房屋日常防护过程中发现构件变形、开裂、损坏、连接部位松动、渗漏、脱落等,应及时组织检查判别危害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实施有效的补强、加固维修。
应抓重点、对敏感部位加强防护,发现问题应集中解决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的要害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房屋使用不当结构主体长期受高温热辐射的影响,以及改变用途超载使受力杆件应力变化过大以及影响结构稳定性。通过防护和维修确保房屋结构正常的工作状态。
附录A木基板条材质等级
A.0.1通过对实木条板、胶合条板分别进行目测分等,达到对原料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分别用于制作不同受力构件的玻纤增强覆面规格结构板。
A.0.2根据表A.0.2-1和表A.0.2-2材质指标要求,对实木条板、胶合条板的挑选和规格锯切筛选分别分出一等、二等材质444mm×44mm×16mm规格实木条板、规格胶合条板必须每块分别标记后码堆自然风干备用。
表A.0.2-1实木基条板材质目测分等指标
检量缺陷
名称
|
检量与计算方法
|
允许限度
|
I级
|
II级
|
III级
|
腐朽
|
——
|
不允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