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满足低层居住建筑采用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体系的应用需
求,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促进建筑工业化和循环经济综合利用,达到
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方便施工,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
1.0.1 一种新型的采用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体系的诞生,为丰富房屋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采用木基条板用经改性加入一种核心母液并结合玻纤的胶凝材料进行胶合、覆面,通过粘结将结构构架和结构面板构件组合而成的新型房屋建筑体系。为符合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施工、验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结合可靠的工程经验以及必要的试验研究,按结构可靠度的分析手段,达到结构设计可靠度的规定,满足结构材料、设计构造、施工质量要求,使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致因材料的劣化而影响其安全或正常使用。开展试验研究、计算或综合分析以及汇总工程经验和评估研究成果,形成应用于低层居住建筑的技术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3层及以下低层居住建筑的设计、施工及工程质量验收。其中包括总则;术语;材料;建筑、给排水、暖通和电气及建筑防火设计;结构设计基本规定;楼盖与屋盖设计;剪力墙设计;轻型桁架设计;连接设计;地基与基础;施工与质量验收;防护与维修。
1.0.3 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低层居住建筑的设计、施工及工程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以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1 木基条板
新的或回收实木板、胶合板,尚未进行等级分类和处理的原料板材。
2.1.2 规格木基条板
木基板按规格尺寸切割,进行挑选去除表皮漆膜和污垢并按目测材质等级分类,经室内自然风干达到当地平衡含水率的板材。
2.1.3 中碱纤维丝
采用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为11.9%-16.4%直径为 纤维丝,用于与胶凝材料结合形成增强覆面或加强胶粘的作用。
2.1.4 覆面规格结构板、屋盖面板
采用规格木基条板按制作构件的要求,以规定的平面尺寸和厚度进行组合拼接浸入胶液粘结成型,然后基板表面按规定的玻纤丝面密度均匀铺设并与胶凝材料结合,形成基板表面全封闭覆面层,形成结构构件的板材。
2.1.5 胶液
用于规格木基条板组合拼接,或与玻纤丝结合形成基板增强覆面,采用改性化合物掺加核心母液及配料组成的液态胶凝材料。
2.1.6 胶黏剂
用于组成构件或构件与构件之间连接胶合,采用改性化合物掺加核心母液及配料组成的胶状粘结材料。
2.1.7错缝粘接
沿长度方向组坯的各层规格木基条板,其厚度方向任何截面上只允许出现一个条板拼粘结缝,叠合错缝间距均不应小于5mm。
2.1.8 胶合接缝
指结构构件之间界面连接胶合的缝隙,应确保25mm±1mm界面胶合间隙,符合胶黏剂满嵌厚度的要求。
2.1.9 檩条梁
垂直胶合于各榀桁架上弦用于支承屋面板的受弯构件,采用符合等级标准的规格木基板条组坯叠层错缝拼接粘合而成,其表面必须采用玻纤复合覆面封闭。
2.1.10 屋架垂直支撑杆
在桁架间由受力杆件组成剪刀支撑,杆件两端分别胶合在相邻桁架上弦节点和下弦节点处,或者分别与上弦杆和下弦杆胶合,用于承担和传递房屋纵向水平力;确保受压弦杆平面外稳定性以及防止桁架平面外侧倾,杆件采用符合等级标准的规格木基板条组坯叠层错缝拼接粘合而成,其表面必须采用玻纤复合覆面封闭。
2.1.11轻型结构楼板、轻型结构墙板
由封边板、格栅板组成平面骨架,前后两面与覆面规格结构板胶合而成。
2.1.12封边板、格栅板
指组成轻型结构楼板以及轻型结构墙板中设置的骨架构件,采用符合等级标准的规格木基板条组坯叠层错缝拼接粘合而成,其表面必须采用玻纤复合覆面封闭,并与覆面规格结构板胶合承受板平面内抗拉、压以及形成楼面整体抗剪能力和板平面外抗弯和变形的平面骨架杆件。
2.1.13墙骨柱
轻型结构墙板竖向连接拼缝形成的竖向构件,由两侧墙板封边板共四层拼接粘合而成,承受压、拉作用,同时与覆面规格结构板胶合组成承重墙体。
2.1.14 构造轻型楼盖
按照构造设计法规定,采用轻型结构楼板拼接而成,用以承受竖向荷载和传递水平作用。
2.1.15 构造轻型剪力墙
按照构造设计法规定,采用轻型结构墙板与拼接墙骨柱组合形成承重墙体。
。
2.1.16 轻型桁架
按构造或设计要求,采用符合等级标准的规格木基条板在放样模具内组坯叠层错缝拼接粘合形成桁架骨架,杆件采用玻纤复合覆面封闭,节点表面加强玻纤包覆,用于轻型屋盖体系受力结构。
2.1.17玻纤增强覆面木基复合轻型结构
采用在工厂复合成型玻纤增强覆面规格木基板生产的轻型结构楼板、轻型结构墙板以及轻型桁架、屋盖面板等受力成品构件运至现场经组合装配胶合连接固定构成的楼、屋盖以及剪力墙结构受力体系。
2.1.18 房屋(建筑)高度
从室外地面至平屋面檐口处或坡屋面顶高一半处的高度。
2.1.19 低层居住建筑
指建筑高度不超过10.8m,楼层数≤3层且层高不大于3.6m,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
2.1.20 构造设计法
按规定布置的结构构件并结合可靠的构造措施来达到结构抗侧力设计要求,满足结构、构件连接可靠安全和适用的设计方法。
2.1.21 标识
具有材料、构件等产品的产地、生产企业、质量等级、规格编号、执行标准和认证机构
等内容的标记或标签图案。
2.1.22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建造条件或者按规定方式汇总或划分,由一定数量样本或对象组成的检验体。
2.1.23 批次
在规定的检验批范围内,由于原材料、制作、进场时间不同,或制作、生产的批次不同
而划分的检验范围。
2.1.24 进场验收
对进场的材料、构件等按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以对其质量是否合格做出认定。
2.1.25见证取样送检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到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持证送检员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过程。
2.2 符 号
KP——公式计算精确性影响系数;
KA——尺寸误差影响系数;
KQ——构件材料强度折减系数;
KQ1——生产工艺原料缺陷影响系数;
KQ2——基板干燥缺陷影响系数;
KQ3——长期受荷徐变强度折减系数;
KQ4——尺寸不同影响系数;
γo —— 结构重要性系数;
S —— 承载力极限状态荷载效应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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